索引号 | 11533025015264551C/20231114-00004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大田坝镇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依据 | 发布日期 | 2023-1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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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建立健全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行政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增强行政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大田坝镇实际,制定如下制度:
第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面广或者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应当公开征求意见。重大行政决策涉及其他相关行政机关职能的,应当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公开征求意见可以采取公示、调查、座谈、听证等方式。重大行政决策结果,除依法保密的以外,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公布方法一般和公示相同。
第二条 镇政府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提出决策备选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问题或者存在争议的事项,应当根据公众、专家或部门的意见拟订两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决策备选方案应当通过论证。涉及资源配置的决策,应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决策备选方案应报分管领导审核同意。
第三条 建立健全依法决策程序,凡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要广泛征询管理相对人以及专家学者意见,召开分析论证会,并履行法律审查程序。加强对政策实施效果的检验评估,制定并实行决策错误责任追究制度。充分发挥专家咨询机构的作用,不断提高科学决策水平。
第四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听证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都要进行听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便民;事先听证;实事求是,充分讨论的原则;吸收合理意见;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原则。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邀请有关领导、相关单位负责人以及部分专家,3-5名涉及利益的群众代表参加听证会。听证征询的意见、建议应当作为本镇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参考依据。
第五条 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实行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集体决策制度。镇内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应严格按照“集体讨论、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的程序,进行集体议事,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决定。凡涉及社会经济发展、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等重大问题,须经镇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多个部门职能和权力的事项,必须经过充分协调会商,确保镇政府决策的顺利执行。
第六条 大田坝镇的重大决策在施行过程中,要依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价方法,对决策执行后的效果做出的综合评定并由此决定决策的延续、调整或终结的活动。决策后评价要以有利于检验大田坝镇重大行政决策的效果、效益、效率,有利于提高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有利于实现决策资源的有效配置,有利于决定决策的循环形式为目的。决策后评价工作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七条 为提高本镇领导干部的行政决策水平,严格按照决策程序办事,保证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防止决策失误,政府应逐步健全行政问责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决策等重要行政行为进行重点监控。特别是针对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以及政府重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经营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等行政决策行为,建立了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性和不当性的审查认定等制度。对因违反决策程序给国家和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必须追究部门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责任追究要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违反决策程序的责任,一般由直接责任人承担;以集体名义决定的,由主要负责人承担。对责任人的行政处分,按照《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