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宁县文化和旅游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
第一条 根据《中共保山市委办公室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宁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保办字〔2019〕12号)、《中共昌宁县委 昌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宁县深化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昌发〔2019〕1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昌宁县文化和旅游局是昌宁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昌宁县文化和旅游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的文化工作方针政策,研究拟订全县文化和旅游发展政策措施,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草案。
(二)统筹规划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和旅游业发展,拟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体制机制改革。
(三)管理全县性重大文化艺术活动,指导全县重点文化设施建设,组织全县旅游整体形象塑造和宣传推广,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对外合作和国际、国内市场推广,制定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
(四)指导、管理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五)负责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全县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六)指导、推进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负责全县智慧旅游建设。
(七)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八)拟订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管理、指导文物、博物工作。
(九)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发展。
(十)指导和监管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对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
(十一)开展全县文化和旅游综合执法,组织查处全县文化旅游市场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十二)指导、管理文化和旅游对外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促销工作,组织文化和旅游对外交流活动。
(十三)负责全县文化艺术和旅游人才队伍建设,加强中青年文化艺术人才和少数民族文化艺术人才培养,开展文化艺术及旅游人才技能培训。协调、落实高层次人才有关服务工作。
(十四)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昌宁县文化和旅游局内设5个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组织协调机关和直属单位业务,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承担文电、会务、档案、信息、政务公开、机要保密、信访、安全、群团、意识形态、综治维稳、综合考核(评)、后勤服务、人大代表建议及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等工作;负责部门预算、资金、资产管理。负责机关财务工作;负责全县文化文物和旅游系统统计及经济运行分析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内部审计、政府采购工作;统筹全县文化和旅游发展资金使用和监管;指导、监督直属单位财务、资产管理工作。
(二)组织人事股。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务、党风廉政建设、精准扶贫等工作。领导直属单位党组织建设。负责拟订文化、旅游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队伍建设、职称评审、干部及人才队伍培训、干部管理及监督、社会保障、工资福利、绩效评估等工作。承担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和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和服务工作。
(三)公共服务股。负责全县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的指导、协调和推动工作。拟订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政策及公共文化事业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公共服务类项目的申报和管理;协调推进文化和旅游公共设施建设;拟订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群众文化、少数民族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文化工作;指导图书馆、文化馆事业和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指导公共数字文化和古籍保护工作。
负责指导和管理全县艺术事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拟订全县音乐、舞蹈、戏曲、戏剧、美术等文艺事业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事业的扶持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创作和生产,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指导全县专业文艺院团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业务建设;负责艺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类项目的申报和管理;指导、协调全县性艺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类展演、展览、比赛、旅游演艺活动及重大文艺活动。负责县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工作,组织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工作,负责文化生态保护相关工作;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记录、研究、传承工作。
负责拟订全县文博事业发展及开发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各类文物、博物相关行政许可管理工作;指导、监管全县文物管理所、博物馆、纪念馆等文博事业建设;指导推动全县文博事业的规范化、现代化建设;指导和管理全县文物资源普查、征集、考古发掘、文物保护、文物维修与复制、历史文化研究、文物陈展工作;指导、监督全县文物保护单位日常监管工作;负责对非国有博物馆进行审核和指导监管;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乡)名村保护的相关工作。
(四)资源开发及产业发展股。负责全县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规划、开发和保护;指导、推进全域旅游;指导重点旅游区域、目的地、旅游线路的规划和乡村旅游、工农业旅游、重点旅游景区景点建设和旅游厕所革命相关工作,指导文化和旅游产品创新及开发体系建设;推进生态旅游发展;负责行业扶贫工作;承担红色旅游有关工作。
负责拟订文化产业、旅游产业政策和发展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促进文化产业有关门类和旅游产业及新型业态发展;推动产业投融资体系建设和招商引资工作;促进文化、旅游与有关产业融合发展;指导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建设和旅游度假区建设;指导全县文化和旅游重大(重点)项目建设;联系指导县级文化和旅游企业。
负责拟订智慧旅游、宣传推广和对外交流合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文化和旅游大数据、智慧平台建设和管理;协调推进旅游景区、旅游城市(城镇)、旅游公共服务设施智慧化建设;拟订旅游和文化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旅游和文化行业信息化工作;组织开展旅游、文化的科研成果推广和交流合作。负责旅游市场开发;统筹开展和指导管理昌宁文化和旅游对外交流、合作、宣传推广等工作;承担文化和旅游新闻宣传工作。
(五)行业和市场管理股。负责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行业标准;指导文化和旅游行业社会组织体系建设,对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进行管理。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拟订文化和旅游市场地方性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对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承担旅游经济运行监测、假日旅游市场、旅游安全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旅游星级饭店、精品酒店的上报、评定及复核工作;负责文化和旅游行业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和素质提升工作。
负责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工作标准和规范;指导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队伍建设;负责国家、省、市有关文化旅游业管理法律、法规的落实及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指导、监督全县文化旅游等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并组织查处、督办和协调全县涉旅涉文违法案件。负责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草案,协调重要政策、调研工作;统筹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的拟订;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承担机关重大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审查和法制审核工作;统筹开展文化和旅游系统的普法工作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负责文化和旅游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工作,统筹行政审批、“放管服”改革及负责政务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