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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533025015264551C-/2019-0921001 发布机构 昌宁县大田坝镇
公开目录 卫生健康工作 发布日期 2019-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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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卫生健康局关于上报2019年享受独生子女全程教育奖学金对象相关信息的通知

各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

为切实做好我县2019年享受独生子女全程教育奖学金对象申报工作,现将上报享受对象相关信息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报对象

(一)申请享受2019—2020学年义务教育奖学金和2019年高中、大学教育奖学金的农业人口(农村居民)独生子女。

(二)申请享受2019—2020学年义务教育奖学金和2019年高中、大学教育奖学金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子女。

义务教育包括小学和初中,即:一至九年级。

高中包括普通高中、中专、职业高中和技工学校。

大学包括国民教育全日制大学专科和大学本科。

二、资格认定

(一)农业人口(农村居民)独生子女

1.本人户籍登记在我县。

2.父母是自愿放弃生育二孩,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并与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签订《自愿终身生育一个孩子合同书》,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证》),落实了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农业人口(农村居民)。

3.本人必须为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就读的非复读学生或在2019年考取并就读高中或大学。

4.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纳入享受农业人口(农村居民)独生子女全程教育奖学金对象申报:

(1)独生子女父母无生育史,本人为父母依法收养的。

(2)独生子女父母一方为城镇居民(含“蓝印”户口,不含“农转城”)的。

(3)独生子女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农转城”,在“农转城”5年计划生育过渡期满后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的。

(4)独生子女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再婚,符合条件的一方单方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5)独生子女父母在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离婚或丧偶,与独生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重新组合家庭且新家庭中夫妻双方合计存活子女数超过1个的。

(6)独生子女父母在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双方或一方被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录用的。

(7)独生子女本人户籍不在我县的。

(8)独生子女本人为义务教育阶段复读学生的。

(9)独生子女本人没有在读或录取后未入学的。

(10)独生子女本人非当年考取并就读高中或大学的。

5.独生子女录取后中途退学又重考(已享受过一次奖学金)的,不得再次享受教育奖学金;考取大学专科(已享受过大学专科奖学金)后又升大学本科的,不得享受大学本科奖学金。

(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子女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家庭,其正在接受教育的未成年子女(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伤病残子女、再生育子女、依法收养的子女),纳入享受独生子女全程教育奖学金对象范围。

1.夫妻依法领取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

3.依法再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未成年子女。

申请享受奖学金对象本人户籍必须登记在我县。其中,申请享受义务教育奖学金对象本人必须为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就读的非复读学生,申请享受高中、大学教育奖学金对象本人必须是在2019年考取并就读高中或大学。

4.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纳入享受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子女全程教育奖学金对象申报:

(1)本人户籍不在我县的。

(2)本人为义务教育阶段复读学生的。

(3)本人没有在读或录取后未入学的。

(4)本人非当年考取并就读高中或大学的。

三、奖励标准

(一)小学(一至六年级):160元/人/学年。

(二)初中(七至九年级):260元/人/学年。

(三)高中:1000元/人。

(四)大学专科:1200元/人。

(五)大学本科:2000元/人。

四、上报内容

(一)《2019年独生子女全程教育奖学金享受对象统计表》(以下简称《统计表》)一份。

(二)《2019年独生子女义务教育奖学金享受对象退出、变更情况汇总表》(以下简称《退出、变更情况汇总表》)一份。

(三)《2019年独生子女义务教育奖学金享受对象退出、变更情况花名册》(以下简称《退出、变更情况花名册》)一份。

(四)《2019年独生子女义务教育奖学金享受对象新增情况花名册》(以下简称《新增情况花名册》)一份。

(五)《2019年独生子女全程教育奖学金享受对象基本情况表》(以下简称《基本情况表》)一份。

(六)初次享受独生子女义务教育奖学金,以及小学毕业升入初中后变更享受标准的对象,上报《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子女教育奖学金新增申报表》一式二份。其中,属独生子女的,每份申报表须同时附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证》)复印件;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伤病残子女的,每份申报表还须同时附有《残疾人证》复印件。

(七)享受独生子女高中、大学教育奖学金的对象,上报《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子女教育奖学金新增申报表》一式二份,每份申报表均须附有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录取(入学)通知书复印件。其中,属独生子女的,每份申报表须同时附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证》)复印件;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伤病残子女的,每份申报表还须同时附有《残疾人证》复印件。

以上材料中,《统计表》、《退出、变更情况汇总表》、《退出、变更情况花名册》、《新增情况花名册》和《基本情况表》须同时上报电子文档。

五、上报时间

“上报内容”涉及的所有表、册和相关材料(包含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须于2019年9月13日前上报县卫生健康局人口家庭股(联系人:于晓峰,联系电话:7130758)。

六、其他事项

(一)纸质表格中承诺人、经办人、负责人、填报人等必须由本人签名,户籍地详细地址、联系电话、相关日期等内容必须填写完整,需要加盖公章的地方必须加盖单位行政公章。

(二)“上报内容”涉及需要提供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证》)、居民身份证、录取(入学)通知书、《残疾人证》等材料复印件,由申报对象所在村(居)委会或乡镇社会事务办免费提供复印服务,一律不允许要求申报对象自行复印后提交或向申报对象收取复印费用。

(三)各乡镇要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相关对象的调查摸底和汇总上报工作,重点注意户籍在本地但不在本地学校就读的符合享受条件的学生,确保对象不重、不漏、不错,并按规定做好所有对象的乡、村两级公示,按时上报材料。因工作落实不到位导致对象漏报、错报的,责任由各乡镇自行承担。符合享受条件但未在规定时限内上报的对象,一律不能享受教育奖学金。

(四)各乡镇要及时、全面掌握符合享受条件对象的升学(入学)信息,特别要注意及时采集考取并就读高中、大专、大学对象的居民身份证、录取(入学)通知书以及《残疾人证》复印件,避免学生入学带走原件后无法提供。

(五)上报所需表、册的电子文档,请各乡镇从电子邮箱cnxrkjsj@163.com(密码:7130758)的“收件箱”或“昌宁计生”QQ群的“文件”中下载。



                                                                    昌宁县卫生健康局

                                                                     2019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