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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533025015264551C-/2019-0316009 发布机构 昌宁县大田坝镇
公开目录 卫生健康工作 发布日期 2019-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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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做好2019年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和申报审批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

为切实做好我县2019年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和申报审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上报对象

各乡镇2019年所有新增享受、继续享受、退出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的人员。

二、资格确认

(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含“半边户”)

1.申报享受扶助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下列5个条件:

(1)本人户籍为农村居民;

(2)在1933年至1959年期间出生;

(3)无违法多生育行为;

(4)现只有一个孩子(含收养)或依法生育的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5)本人或配偶必须有生育史。

2.注意事项。

(1)现只有一个孩子的,须子女身体健康或子女虽然身体残疾但残疾等级未达三级及以上。

(2)“有生育史”指有活产史(流产、死产均不属有生育史)。

(3)再婚夫妻中只有一方有生育史,且已死亡,另一方符合其他扶助条件的,纳入扶助范围。

(二)柯街镇华侨社区(原柯街华侨农场)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1.申报享受扶助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下列6个条件:

(1)户口登记在柯街镇华侨社区辖区内;

(2)在1933年至1959年期间出生;

(3)夫妻双方均无违法多生育行为;

(4)终身只生育过一个子女或依法生育的子女死亡,现只存活一个子女;

(5)本人或配偶须有生育史(活产史);

(6)无退休工资或社保基本养老金待遇或者享有退休工资和社保基本养老金待遇但未享受《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加发5%的退休金或基本养老金(计划生育奖励金)。

2.注意事项。

因子女死亡或伤残已被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范围的对象,不能再纳入奖励扶助范围。

(三)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

1.申请享受扶助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下列3个条件:

(1)在1933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女方在2019年年满49周岁(1971年1月1日以前出生);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收养一个子女(包括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有关生育数量的规定生育子女和收养子女,只存活一个子女的情况);

(3)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及以上残疾。

2.注意事项。

因离婚或丧偶形成的单亲家庭,单亲一方须年满49周岁。

三、上报内容

(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含“半边户”和柯街镇华侨社区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

1.2019年云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汇总表(一份)。

2.2019年云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退出情况汇总表(一份)。

3.2019年云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退出情况报告单(一份)。

4.2019年云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新增对象简明情况登记表(一份)。

5.2019年奖励扶助对象继续享受资格认证登记表(原件)及继续享受奖励扶助对象照片(数据文件)(一份)。

6.2019年奖励扶助新增对象见面记录表(原件)(一份)。

7.属2019年新增对象的,须上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一式二份,申报表须附有下列相关材料:

(1)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承诺书;

(2)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

(3)结婚证或离婚证(离婚协议书、离婚判决书)复印件;

(4)子女死亡家庭的子女死亡证明(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宣告死亡判决书、火化证、户口注销材料)复印件;

(5)昌宁农村商业银行存折或储蓄卡(须注明持卡人姓名)复印件。

每份申报表须张贴本人近期小一寸照片一张。

(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

1.2019年云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汇总表(一份)。

2.2019年云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退出情况汇总表(一份)。

3.2019年云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退出情况报告单(一份)。

4.2019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新增对象简明情况登记表(一份)。

5.2019年特别扶助对象继续享受资格认证登记表(原件)及继续享受特别扶助对象照片(数据文件)(一份)。

6.2019年特别扶助新增对象见面记录表(原件)(一份)。

7.属2019年新增对象的,须上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一式二份,申报表须附有下列相关材料:

(1)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承诺书;

(2)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

(3)结婚证或离婚证(离婚协议书、离婚判决书)复印件;

(4)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证)复印件;

(5)独生子女残疾家庭的子女残疾人证复印件;

(6)昌宁农村商业银行存折或储蓄卡(须注明持卡人姓名)复印件。

子女死亡的家庭,还需附有子女死亡证明(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宣告死亡判决书、火化证、户口注销材料)复印件。

每份申报表须张贴本人近期小一寸照片一张。

四、上报时间

申报涉及的所有表格和材料,经相关人员和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须于2019年2月25日前提交县卫生计生局计生指导股(联系人:于晓峰,联系电话:7130758)。

五、档案管理

(一)村级保存资料

1.加盖村(居)委会公章的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对象汇总表和简明情况登记表;

2.加盖村(居)委会公章的奖励扶助、特别扶助退出情况汇总表和退出情况报告单;

3.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公示照片资料。

(二)乡镇保存资料

1.奖励扶助、特别扶助申报表(县卫生计生局返还);

2.奖励扶助、特别扶助认证登记表、见面记录表(复印件);

3.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的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对象汇总表和简明情况登记表(含新增和继续享受对象);

4.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的奖励扶助、特别扶助退出情况汇总表和退出情况报告单;

5.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公示照片资料。

六、相关要求

(一)扶助对象年龄的认定以其本人居民身份证载明的出生时间为依据,对于从未办理过居民身份证的,以其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依据。

(二)生育行为的合法性依据《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规定实施细则》(云政办发〔2004〕165号)第三条认定。

(三)再婚夫妻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有关生育数量的规定生育子女和合法收养子女,以其本人生育和收养的子女数分别认定,符合条件的一方或双方以及未生育过子女的一方,纳入扶助范围。由于婚姻变动形成的单亲家庭以其本人生育、收养的子女数计算。

(四)扶助金以年度为单位计发,享受对象在未领取当年扶助金之前死亡的,仍可发给当年的扶助金。死亡享受对象有法定继承人的,由其继承人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死亡证明领取;无法定继承人的,由为其办理后事的人,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村(居)民委员会证明和死亡证明领取。

(五)同时符合享受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条件的,申报享受特别扶助。

(六)女方在2019年年满49周岁符合条件申报享受特别扶助,而男方在2019年以前已经享受奖励扶助的,男方转为享受特别扶助,但须重新申报审批(先在奖励扶助对象中退出,再按2019年新增特别扶助对象申报审批)。

(七)在2019年以前已经享受奖励扶助,但子女在2018年内死亡或伤残(持有残联发放的残疾等级达三级及以上的残疾人证)、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转为享受特别扶助,但须重新申报审批(先在奖励扶助对象中退出,再按2019年新增特别扶助对象申报审批)。

(八)在2019年以前已经享受奖励扶助,但在2018年内子女数增加(生育、收养子女)的,2019年须做退出处理,不能继续享受奖励扶助。

(九)在2019年以前已经享受特别扶助,但在2018年内子女数增加(生育、收养子女)、伤残子女死亡后又再生育或收养健康子女、残疾子女康复的,2019年须做退出处理,不能继续享受特别扶助。

(十)夫妻双方有一方户口在省外的,在县内的一方享受。

(十一)切实做好奖励扶助对象二次公示。

1.第一次公示。继续享受、新增享受奖励扶助对象在申报审批前必须在村(居)委会、乡镇两级分别至少公示5天,无异议后方可上报审批。

2.第二次公示。经县卫生计生局审核确认后,村(居)委会、乡镇两级须将继续享受、新增享受奖励扶助对象分别至少公示5天。对公示期间群众提出异议的对象,须再次进行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正常享受奖励扶助,不符合条件的报县卫生计生局作退出处理。

(十二)2019年扶助金额暂按下列标准填报,如有变动按上级规定执行。

1.奖励扶助。

(1)独男父母:每人每月80元(每人每年960元)。

(2)独女父母:每人每月90元(每人每年1080元)。

(3)无子女夫妻:每人每月100元(每人每年1200元)。

2.特别扶助。

(1)子女伤残夫妻:每人每月350元(每人每年4200元)。

(2)子女死亡夫妻:每人每月450元(每人每年5400元)。

(十三)各乡镇要认真对继续享受和年内新增对象进行资格认证和见面调查,如实填写《资格认证登记表》和《见面记录表》。

1.发现往年扶助对象中存在资格认定错误、本人死亡、子女数增加、残疾子女康复等情况应该退出而没有退出的,必须及时予以退出,同时追缴多发的扶助资金并书面上报情况说明。

2.对新增对象的审核,要特别注意嫁出、赘出、送养的存活子女必须计算在现有子女数中;如涉及再婚对象,须重点核实再婚前生育子女情况,再婚前和再婚后生育的存活子女均须计算在现有子女数中。

3.对由于没有认真调查核实、资格把关不严等主观原因造成扶助对象漏报、重报、错报、迟报的,责任由各乡镇自行承担。

(十四)扶助对象继续享受资格认证工作必须在乡镇初审前完成,认证同时必须对扶助对象拍照(相机或手机均可)。存档照片文件命名格式统一为:××乡镇××村(社区)××小组×××(奖励扶助/特别扶助)。

(十五)一次性告知清单须及时提供给申报对象本人。

(十六)属往年漏报的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新增对象,必须由村(居)委会填写《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延迟申报情况说明》或《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延迟申报情况说明》,加盖公章后与其他申报材料同时上报。

(十七)相关表册中的内容填写必须齐全、完整。为确保表册填写规范、准确,各乡镇必须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填表说明》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填表说明》提供给村级计生宣传员。

(十八)新增对象申报所需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或离婚证(离婚协议书、离婚判决书)、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证)、《残疾人证》、死亡证明(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宣告死亡判决书、火化证、户口注销材料)等资料复印件,由申报对象所在村(居)委会或乡镇社会事务办查验原件后免费复印,一律不允许要求申报对象直接提供或向申报对象收取复印费用。

(十九)新增申报对象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或离婚证(离婚协议书、离婚判决书)、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证)、《残疾人证》、死亡证明(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宣告死亡判决书、火化证、户口注销材料)等查验资料的,相关信息采用申报对象承诺以及乡、村两级通过各种途径调查核实后出具情况说明等形式认定,不得要求申报对象再到相关部门重新开具证明材料。

(二十)申报和公示涉及的所有表格(Excel文档),请各乡镇统一从电子邮箱cnxrkjsj@163.com(密码:7130758)的“收件箱”中下载,使用过程中请勿对表格进行调整和删改。



                                                                 昌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9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