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526403-3/20260606-00003 发布机构 昌宁县林业和草原局
公开目录 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 2026-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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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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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产地检疫合格证如何申请办理?

一、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包括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乔木、灌木、竹类、花卉和其他森林植物;木材、竹材、药材、果品、盆景和其他林产品。

二、检疫合格证申请办理程序:

1.申请。单位或个人到林业和草原局灾害防控中心填写报检申请;

2.受理。工作人员审查报检材料,包括营业执照、联系人身份证,属于个人的提供木材或苗木等合法来源证明;

3.办理。工作人员告知申请人产地检疫的时间、所需材料等,在7个工作日内到实地开展产地检疫;

4.领证。经检疫没有发生检疫对象的,3个工作日内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经检疫有检疫对象发生的,不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所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需按规定进行除害处理,同时禁止调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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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采伐许可证如何办理?

一、采伐国有、集体或个人商品林木所需材料:

1.农村居民采伐所承包的集体林木审批表、国有(国社)合作林场林木采伐审批表;

2.林木采伐申请(填写手机APP“林木采伐系统”一般采伐申请);

3.林木采伐补充材料自查表;

4.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5.申请采伐地块林权证复印件;

6.林木采伐公示、公示表;

7.林木采伐调查设计说明书;

8.采伐集体林地上的林木需提供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采伐的会议记录;

9.采伐国社林场与集体联营的林木需提供联营合同。

二、采伐征占用林地林木所需材料:

1.林木采伐申请;

2.林木采伐公示、公示表;

3.申请采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5.采伐调查设计说明书;

6、森林资源现状核实报告/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三、采伐个人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地上林木不超过15立方米(含)的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

1.在手机APP“林木采伐系统”填写采伐申请;

2.出具采伐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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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如何办理?

普通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县级权限)所需材料清单:

1.《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种子专用或者苗木专用);

2.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单位还应当提供章程;

3.设施设备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说明及照片;

4.技术人员情况说明材料及劳动合同;

5.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要补充提供以下材料:

①从事具有植物新品种权林草种子生产经营的,还应当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②从事林草良种苗木生产经营的,应当提供林草良种材料;

③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应当提供育种科研团队、试验示范测试基地以及自主研发林草品种等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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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占用林地/草原/自然保护区如何审批?

一、林地征占用审核审批权限及所需材料清单:

(一)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占用林地审核(国家级权限:占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申请。):1.项目单位提供的《使用林地申请表》;2.项目单位提供的身份材料;3.项目单位提供的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4.项目单位提供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林地现状调查表;5.地方林草部门提供的初步审查意见;6.县级林草部门提供的现场查验表。

(二)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1.申请表;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修筑设施的文件;3.拟修筑设施必须建设且无法避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说明材料;4.拟修筑设施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和自然生态系统影响的评价报告或者评价登记表,以及减轻影响和恢复生态的补救性措施。

(三)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占用林地审核(省级权限:占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低于10公顷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低于35公顷的,其他林地面积低于70公顷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申请。):1.项目单位提供的《使用林地申请表》;2.项目单位提供的身份材料;3.项目单位提供的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4.项目单位提供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林地现状调查表;5.地方林草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初步审查意见;6.县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现场查验表。

(四)临时使用林地审批(省级权限:临时占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20公顷以上的。):1.项目单位提供的《使用林地申请表》;2.项目单位提供的身份材料;3.项目单位提供的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4.项目单位提供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林地现状调查表;5.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用地单位应当提供原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方案或者与林权权利人签订的临时占用林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协议,包括恢复面积、恢复措施、时间安排、资金投入等内容;6.地方林草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初步审查意见;7.县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现场查验表。

(五)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省级权限: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在其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1.申请表;2.建设项目批件或说明;3.工程设施内容、使用林地面积等情况说明。

(六)临时使用林地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临时占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不足5公顷,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不足20公顷的。):1.项目单位提供的《使用林地申请表》;2.项目单位提供的身份材料;3.项目单位提供的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4项目单位提供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林地现状调查表;5.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用地单位应当提供原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方案或者与林权权利人签订的临时占用林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协议,包括恢复面积、恢复措施、时间安排、资金投入等内容;6.地方林草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初步审查意见;7.县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现场查验表。

(七)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1.申请表;2.建设项目批件或说明;3.工程设施内容、使用林地面积等情况说明。

(八)临时使用林地审批(县级权限:临时占用除防护林林地和特种用途林林地以外的其他林地不足10公顷的。):1.项目单位提供的《使用林地申请表》;2.项目单位提供的身份材料;3.项目单位提供的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4.项目单位提供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林地现状调查表;5.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用地单位应当提供原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方案或者与林权权利人签订的临时占用林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协议,包括恢复面积、恢复措施、时间安排、资金投入等内容;6.地方林草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初步审查意见7.县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现场查验表。

(九)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县级权限:其他森林经营单位在其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1.申请表;2.建设项目批件或说明;3.工程设施内容、使用林地面积等情况说明。

二、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权限及所需材料清单:

(一)矿藏开采、工程建设征收、征用或者使用七十公顷以上草原新办审核(国家级权限):1.《草原征占用申请表》;2.矿藏开采、工程建设项目批准文件;3.申请单位与草原所有权者、使用权者或者承包经营权者签订的补偿协议以及对应的权属材料。

(二)矿藏开采、工程建设等征收、征用或者使用七十公顷及其以下草原新办审核(省级权限):1.《草原征占用申请表》;2.项目批准文件;3.申请单位与草原所有权者、使用权者或者承包经营权者签订的补偿协议以及对应的权属材料;4.其他暂由各地区自行规定申请行政许可的材料。

(三)临时占用草原新办审批:1.恢复草原植被的方案;2.申请单位与草原所有权者、使用权者或者承包经营权者签订的补偿协议以及对应的权属材料;3.其他暂由各地区自行规定申请行政许可的材料。

(四)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新办审批(县级权限):1.申请单位与草原所有权者、使用权者或者承包经营权者签订的补偿协议以及对应的权属材料;2.其他暂由各地区自行规定申请行政许可的材料。

三、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新办审批所需材料清单:

1.申请表;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修筑设施的文件;3.拟修筑设施必须建设且无法避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说明材料;4.拟修筑设施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和自然生态系统影响的评价报告或者评价登记表,以及减轻影响和恢复生态的补救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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