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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7-09-28 浏览: 作者:昌宁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来源: 打印正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的管理,规范户外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产业健康发展,美化城市景观,建设市容整洁、环境优美、文明和谐的现代化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户外广告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公共设施、空飘物等载体,设置的电子显示屏、霓虹灯、灯箱、阅报栏、画廊、橱窗、门面牌匾、标志牌、宣传牌、立体造形物、标语、条幅等广告及标志性设施;利用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 

第四条发布城市户外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的准则,内容真实、合法、文明,不得损害国家、民族尊严,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五条户外广告设置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科学设置、规范设置、综合管理和资源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六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服从城市规划,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编制。 

第二章规划审批与管理 

第七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在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规划审批和日常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户外广告经营单位的资格和广告内容的综合审查及监督,具体负责登记和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物价、交通、安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八条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户外广告的形式应与街景、建筑、环境相协调,画面美观整洁,突出文化性、艺术性;有配光装置的保持灯光明亮,符合城市夜景亮化要求,并保证日间与夜间景观的良好效果。 

(二)户外广告的设计、制作和安装,应符合安全要求和相应的技术、质量标准,充分考虑自然、人为因素的影响。 

(三)在建筑物墙壁、人行道上方等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不得影响市容和安全。设置在城市车行道上方的户外广告,其设施底部距离地面高度不得低于4.5米;设置在人行道上方的户外广告其底部距离地面高度不得低于2.8米;设置在建筑物墙面的户外广告,其外端距离墙壁不得超出1.5米。 

(四)户外广告设置禁止占用消防通道。 

(五)在高压线、通讯线、电缆线、光纤等周围设置户外广告的,必须符合相关的技术规范。 

(六)户外广告设置安装应牢固、安全,不得妨碍交通、通讯、电力、消防或破坏其他公共设施,不得影响城市绿化景观,不得损害植物及园林设施,不得影响行人和住户安全。 

(七)霓虹灯、灯箱等广告,用电设施必须符合供电及消防部门的有关技术规范标准。 

第九条下列载体禁止设置商业性城市户外广告: 

(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和市政府公布的重点保护建筑; 

(三)交通安全设施、标志; 

(四)风景名胜区及其建筑控制地带;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不得设置城市户外广告的其他区域或载体。 

第十条利用平顶建筑物顶部设置户外广告的,应与建筑物融为一体,整体垂直拔高,广告自身结构不得外露,并与原有建筑物的建筑风格和尺寸相协调,并按设计要求设置通风道并对其进行装饰。 

(一)6米以下建筑物顶部设置的户外广告,高度不得超过2.5米; 

(二)6米以上12米以下建筑物顶部设置的户外广告,高度不得超过4米; 

(三)12米以上18米以下建筑物顶部设置的户外广告,高度不得超过6米; 

(四)18米以上24米以下建筑物顶部设置的户外广告,高度不得超过8米; 

(五)24米以上建筑物顶部严格限制设置户外广告。 

第十一条设置城市户外广告应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其造型、装饰应美观大方,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具有地方文化特色。 

第十二条设置大型或重要的城市户外广告,应先规划后设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会同国土、公安、工商行政、交通等部门审定其选址、规模、布局、形式等,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利用城市公共区域或者空间设置户外广告及实物造型,由城市政府实行特许经营制度。特许经营权出让相关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四条单位或个人设置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应持申请、平面位置图和彩色效果图等相关资料,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并按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设置。 

其中占用或依附各类设施、建筑物和构筑物设置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先征得其产权人或管理人同意。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其他部门会审的,须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设置城市户外广告设施,不得有损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外饰面装修和建筑风格,不得影响城市市容。确需改变建筑外饰面装修和建筑风格的,设置单位或个人应按规定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新建重要建筑物在规划设计方案报批时,必须预先考虑广告设置具体位置、形式等。 

第十六条设置城市户外广告设施,须按国家、省和地方的有关规定缴纳管理费用,管理费用的收取标准,由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管理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收取,收取的费用纳入财政专户储存,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环境建设和市容改造。 

第三章建设、维护与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经批准设置的城市户外广告应当按照批准的具体位置、形式、规模、材质及其他要求进行制作、设置。 

第十八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 

第十九条经批准设置的公益广告设施不得发布商业广告。 

第二十条依法审批设置的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其设置单位或个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损坏。 

第二十一条设置城市户外独立广告设施或设置在建筑物上的广告设施,须由安全鉴定机构或设计单位进行安全鉴定后,方可设置。设置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保证施工质量安全要求。设置单位或个人应定期对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确保安全。 

第二十二条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单位或个人,应加强对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保持其完好、整洁。污损、褪色的,应及时清洗、油饰、粉刷;残缺、破损、倾斜的,应及时维修或更换;板面漏字少划、灯光显示不全的,应及时修复。 

第二十三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竣工后,设置单位和个人应当组织对工程质量的验收,符合标准的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条取得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的单位或个人,应自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批准的地点和位置,设置城市户外广告设施。逾期不设置的,视为自动放弃设置权。 

城市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期限为3年,属于利用电子显示屏等投资较大的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可以延长1年。期限届满需要延期使用的,应在期满前3个月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第二十五条单位或个人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商品交易、产品展销、宣传教育等活动,需要临时设置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的和节假日、重大庆典活动需要悬挂标语、条幅的,期满5日内必须自行拆除。 

第二十六条单位或个人设置的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在批准的设置期内,因城市建设、市容管理和举办大型活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设置单位或个人应当无条件服从。 

第二十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户外广告设置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及时纠正和查处。 

第二十八条城市地名标志的管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违反以上规定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依法处罚。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