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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城乡残疾人基本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2-08 浏览: 作者: 来源: 打印正文

关于做好城乡残疾人基本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

2017-02-08 省住建厅 省财政厅 省残联云建保〔2016〕184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9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加快推进全省残疾人小康进程。就做好城乡残疾人基本住房保障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建立健全保障措施。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滇中新区建设管理局、财政局应密切配合、相互支持,根据《实施意见》的总体要求,结合当地城乡残疾人住房保障实际,制定切实有效的城乡残疾人基本住房保障措施,将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乡残疾人全部纳入住房保障范围,认真解决好城乡残疾人基本住房问题。  

(二)优先提供保障。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乡残疾人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面应优先安排解决,做到应保尽保。  

(三)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因城市建设规划或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残疾人住房的,应当适当提高征收补助标准,并在回迁地域、住房楼层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具体征收补助办法由州市、县级人民政府制定。农村残疾人住房保障要以农村危房改造和抗震安居工程为抓手,各级财政要加大资金扶持力度,用好用活信贷支持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政策,到2020年完成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存量危房改造任务。  

(四)加强督查检查。各地残联要将城乡残疾人住房保障情况纳入督查范围,加大检查力度,确保残疾人基本住房保障工作落到实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配合残联做好残疾人住房保障的登计统计和建档立卡等工作。  

二、保障方式  

(一)配租公共租赁住房。通过实物配租的方式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且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应优先予以安排,租金标准根据收入状况分级核定。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租金按当地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执行,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租金按当地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执行。  

(二)发放租赁补贴。对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含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持有民政部门相关证明且未享受过实物保障的残疾人家庭,因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有限,实物配租不能满足当地残疾人住房需求时,可以采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的办法进行保障。  

(三)提取住房公积金。对已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残疾人,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缴纳房租、支付物业管理费。  

(四)适当减免租金。对生活困难无力缴纳房租的残疾人,可以向当地民政部门提出减免租金的申请,经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根据困难程度给予减免租金。  

(五)农村危房改造。各地在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和抗震安居工程建设时,应进一步加大农村残疾人家庭的倾斜支持力度,并按照分类补助标准,对属于农村低保对象、纳入精准扶贫的贫困残疾人家庭或重度残疾人家庭,在分类补助上给予重点倾斜支持。对无建房自筹能力的特困残疾人家庭,由各县(市、区)筹措资金帮助解决每户人均不少于13平方米、不大于18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基本安全住房。  

三、申请审核 

各地要在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设置残疾人住房保障审批窗口,并公布监督咨询电话,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审核机制,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乡残疾人家庭,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面,办理手续要方便快捷、随到随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