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云南省城市棚户区改造十四问十四答
转发云南省城市棚户区改造十四问十四答
云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农村危房改造及地震安居工程建设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云安居组办[2013]1号
云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农村危房改造及地震安居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城市棚户区改造十四问十四答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加快推进全省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云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农村危房改造及地震安居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国务院、国家有关部委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编制了《云南省城市棚户区改造十四问十四答》。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城市棚户区改造政策,结合各地实际,加大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力度,确保各年度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
附件:云南省城市棚户区改造十四问十四答
云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农村危房改造及
地震安居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3年11月28日
附件:云南省城市棚户区改造十四问十四答
一、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的重大意义是什么?
答:城市棚户区改造是重大的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是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可以帮助困难群众改善住房条件,圆上他们的“住房梦”,使他们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是完善城市功能的客观要求,可以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破解城市二元结构,提高城镇化质量;是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有效途径,可以接续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拉动投资、消费需求,带动相关产业发展,同步发挥助推经济实现持续健康发展和民生不断改善的积极效应。
二、云南省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什么?
答: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适应云南新型城镇化发展需要,把城市棚户区改造与提升城乡人居环境、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和建设城市综合体有机结合起来,以有效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快推进集中成片棚户区改造,积极开展非成片棚户区改造,稳步实施城中村改造,努力把棚户区改造成房屋质量优良、功能完善、设施齐全、生活便利、环境优美的新型社区。
三、如何界定城市棚户区改造的范围?
答:城市棚户区是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简易结构房屋较多、房屋质量较差、建筑安全隐患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健全的区域,包括集中成片和非集中成片棚户区改造、城镇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和城中村改造等类型。城市棚户区改造可采取拆除新建、改建(扩建、翻建)、综合整治等多种方式实施,具体改造范围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城市规划合理界定。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工矿棚户区(含煤矿棚户区)统一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因城市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带来的房屋征收改造项目,不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坚决防止借棚户区改造之机,拆建大广场、宽马路等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严禁企事业单位借棚户区改造政策建设福利性住房。
四、云南省今后5年棚户区改造的目标任务是什么?
答:2013年—2017年,全省改造各类棚户区50万户,其中,城市棚户区47.27万户,国有工矿棚户区1.0059万户(含煤矿棚户区0.1742万户),国有林区(场)棚户区(危旧房)0.1781万户,国有垦区危房1.5429万户(含华侨农场非归难侨危房0.0908万户),基本完成3000万㎡的棚户区改造任务,有效改善150万人的居住水平和生活环境。
五、城市棚户区改造的责任主体是谁?
答:省人民政府对全省棚户区改造工作负总责,加强目标责任考核。各州、市人民政府是棚户区改造实施的责任主体,实行州、市长责任制,要将城市棚户区改造作为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重要内容,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具体工作责任和措施,分解落实棚户区改造任务,扎实做好棚户区改造的组织工作,依法依规安置补偿,积极落实资金、土地、财税、金融等各项政策措施,切实做到规划到位、资金到位、供地到位、政策到位、监管到位、分配补偿到位,确保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各类棚户区改造任务。
六、如何做到城市棚户区改造与提升城乡人居环境、建设城市综合体有机结合?
答:城市棚户区改造作为改善居住条件和人居环境、提升城市面貌和形象的重要工作,要紧密结合我省开展的城乡人居环境提升行动、推进城市综合体建设等工作,统筹谋划、协同推进。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人居环境提升行动的意见》(云政发[2013]102号)提出了昆明城市影响力提升行动、区域中心城市功能优化行动、中小城市面貌改善行动等提升人居环境、改善城市形象和居民居住条件等要求。各地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中,要紧密结合城乡人居环境提升行动,统筹谋划,突出重点,优先安排城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做到城市棚户区改造和城乡人居环境提升行动协同推进。
在城市棚户区改造中,鼓励采用城市综合体的理念,促进城镇空间结构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完善,彰显地域文化特色。城市综合体建设在享受有关政策的同时,涉及的房屋征收如符合城市棚户区改造条件的,可列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在安置住房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资金补助、金融支持等方面还可享受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
七、如何拓展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来源?
答:对城市棚户区改造,各级政府都安排有一定的补助资金。中央将加大对棚户区改造的补助,对财政困难地区予以倾斜。省政府已经明确,省级财政按照每户5000元的标准安排城市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并要求各地加大棚户区改造的资金投入,可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房地产开发税收、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等渠道中安排资金用于棚户区改造。符合规定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承担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企业可发行企业债券或中期票据,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对发行企业债券用于棚户区改造的,优先办理核准手续,加快审批速度。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政企共建、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棚户区改造。鼓励支持有实力、信誉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市场化方式参与棚户区改造。
八、如何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融资工作?
答: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与省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省级棚户区改造投融资平台公司和州、市符合规定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投融资公司、棚户区改造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开展专项合作,重点向棚户区改造提供贷款支持。积极争取银行业金融机构组建银团贷款,通过统一评级、统一授信、统一组织融资的方式向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贷款。鼓励符合规定的融资公司、承建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加快推动国家开发银行云南省分行采取多种方式与省级融资平台公司和部分州、市开展专项合作。
九、如何创新云南省城市棚户区改造融资模式?
答:根据云南省实际和国家开发银行中长期贷款和软贷款回收再贷的申贷要求,城市棚户区改造贷款可采取以下几种模式:
一是省级借款人统借统还模式,即中长期贷款和软贷款回收再贷都由省政府授权、委托或认可的省级借款人“统一授信、统一评审、统借统还”。
二是昆明市级借款人统借统还模式,即中长期贷款和软贷款回收再贷都由昆明市政府授权、委托或认可的昆明市级借款人向开发银行申请并举借,统一开展昆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融资与建设。
三是州市级借款人举借中长期贷款,软贷款回收再贷委托省级借款人转贷分用模式。对一些基础较好、前期工作充分、建设任务较重的州市,经协商可采取由该州市政府授权负责实施棚户区改造任务的州市级借款人直接向开行云南分行申请并举借棚户区中长期贷款;州市棚户区改造所需的软贷款回收再贷则由州市政府委托省级借款人向开发银行统一申请,再转贷使用。
四是企业自主开展棚户区改造建设模式,项目列入国家计划、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由国有工矿企业或符合开发银行要求的借款主体自主开展融资及建设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可由开行云南分行直接对企业指定借款人进行中长期评审授信,予以贷款支持。
十、城市棚户区改造享受什么税费减免政策?
答:对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城市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契税、个人所得税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减免。电力、通信、供水等企业要积极支持棚户区改造,在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方面给予适当减免。
十一、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使用和管理有什么要求?
答:城市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的补助范围为城市规划区内已纳入省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不包括城市规划区内的煤矿、垦区和林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城市棚改补助资金专项用于纳入补助范围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收购)、安置、建设以及相关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开支,不得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回迁安置之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随到随转”的要求,在第一时间将棚户区改造计划和资金分解下达到项目,避免计划滞后、资金滞留。
十二、城市棚户区改造中配套设施建设有什么要求?
答: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实行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优先考虑就近安置;异地安置的,要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合理规划选址,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地段。要贯彻节能、节地、环保的原则,严格控制套型面积,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和节能减排各项措施。要坚持同步规划、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组织好新建安置小区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和商业、教育、医疗卫生、无障碍设施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各级政府要拓宽融资渠道,加大投入力度,加快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竣工交付进度。要加强安置住房管理,完善社区公共服务,确保居民安居乐业。
十三、如何强化城市棚户区改造工程质量监管?
答:城市棚户区改造过程中要落实工程质量责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标准规范,特别是抗震设防等强制性标准。严格建筑材料验核制度,防止假冒伪劣建筑材料流入建筑工地。项目法人对住房质量负终身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相应责任,积极推行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终身负责制。推广工程质量责任标牌,公示相关参建单位和负责人,接受社会监督。贯彻落实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积极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十四、怎样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信息公开工作?
答: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是住房保障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要全面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信息公开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通过政府政务网站、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以及信息公开栏等渠道公开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具体情况,包括年度建设计划、任务完成进度、已开工项目基本信息、已竣工项目基本信息等,以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要通过加强信息公开,广泛宣传城市棚户区改造的重要意义,引导社会舆论,主动发布和准确解读政策措施,及时反映工作进展情况,深入细致做好群众工作,积极引导棚户区居民参与改造,为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