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26403-3/20251222-00001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林业和草原局 |
| 公开目录 | 部门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5-12-22 |
| 文号 | 浏览量 |
政府部门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 ||||||||||
序号 |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备注 |
1 | 昌宁县林业和草原局 |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 政府部门 | 森林植被恢复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无 | 1.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不低于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3元。 2.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1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3.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1、2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4.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第(1)、(2)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第(1)、(2)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 财政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林业厅 | 财政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林业厅《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政策的通知》(云财非税〔2015〕34号) | 税务部门代收: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2〕50号) |
2 | 昌宁县林业和草原局 |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 政府部门 | 草原植被恢复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无 | 1.海拔在2400米以下(含2400米)的河谷灌草丛类、山地灌草丛类、山地稀树灌草丛类、丘陵谷地草丛类、山丘草丛类等草原的收费标准仍为每亩2200元。 2.海拔在2400米到3200米(含3200米)之间的山地草甸类等草原的收费标准仍为每亩2500元。 3.海拔3200米以上的亚高山草甸类、高山高寒草甸类、高寒沼泽化草甸类等草原的收费标准仍为每亩2800元。 草场在具体执行中对以上草原界定有争议的,按其所处海拔高度对应的收费标准征收草原植被恢复费。征占草原不足一亩的,按实际征占用面积和规定的每亩收费标准折算征收草原植被恢复费。 | 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财政厅 | 《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收费〔2014〕86号) | 税务部门代收: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2〕5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