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403-3/20230302-00001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林业和草原局 |
公开目录 | 部门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3-03-02 |
文号 | 昌林草政发〔2023〕6号 | 浏览量 |
昌宁县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抓好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国家林草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农村部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91号)精神,巩固好退耕还林还草成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长补助期限
为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2014年开始实施的第二轮退耕还林还草现金补助期满后,中央财政安排资金,延长补助期限,继续给予适当补助。
(一)退耕还林现金补助。补助期限延长5年,补助标准为100元/年/亩,5年合计每亩补助500元。
(二)退耕还草现金补助。补助期限延长3年,补助标准为100元/年/亩,3年合计每亩补助300元。
涉及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现金补助原则上发放给原土地承包权人,流转耕地实施退耕还林还草的按合同约定发放。补助资金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级林草部门确认的县级验收结果发放,并与管护责任挂钩。
二、精准落实政策
请各乡镇认真执行好退耕还林还草延长补助期限政策,加强补贴资金发放管理,做好补助农户基本信息核对工作,确保延长补助资金通过“惠民一卡通”管理平台准确发放到退耕农户,切实保障退耕农户利益。
三、巩固退耕成果
各乡镇要结合年度检查验收工作,督促退耕农户对已退耕地块采取补植补造补播、森林抚育、木本油料提质增效和退化人工草地更新复壮等经营管理措施,严格管护、科学经营、合理利用,确保退耕还林还草建设成效。
昌宁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3年3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