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求“昌宁县2025年区片综合地价沿用2023年标准”意见的公告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昌宁县上一轮区片综合地价于2023年公布实施,为做好区片综合地价更新调整衔接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按规定于2025年组织开展新一轮区片综合地价更新调整工作,并于2026年1月1日起执行。
经初步研究,决定2025年区片综合地价沿用2023年昌宁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6月16日至2025年7月16日。公众可提出意见建议,并将意见建议发送至邮箱244385285@qq.com。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2023年昌宁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表
昌宁县人民政府
2025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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