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浏览 | 打开适老化模式
x
当前位置: 首页 >> 茶乡要闻 >> 通知公告 >> 正文

昌宁县总林长令(第1号)

发布日期:2025-02-27 浏览: 作者: 来源: 打印正文

关于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令

根据《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规定,高危火险期即将来临,野外用火管控难度持续加大,森林草原防火工作面临严峻复杂挑战。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防火责任重于泰山”的重要指示精神,从根本上解决“火源管控力度不够和人民防线筑得不牢”两个普遍性问题,坚决以最严格要求、最强硬手段、最可靠举措做好我县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特发布此命令。

一、实行野外火源管控。2025年3月1日—5月31日,进入高火险期,全县所有林区及距离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二、全面开展巡林检查工作。县、乡、村(林场)三级林长要常态化巡林,积极协调解决森林草原防灭火突出问题。要加强巡林督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推动防灭火经费、队伍、责任、措施、物资“五到位”。国家法定节假日、森林火险等级达到4级(含)以上时,乡镇、村(社区)必须设置森林防火检查卡点,并派人值守。高火险期,护林员每天对网格责任区至少进行1次巡护,及时、科学、安全处置初发火,及时上报责任区域内发生的火情火灾,并协助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工作。

三、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宣传。高火险期,林区、景区及林缘主要道路两侧,必须悬挂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横幅标语或安装永久性森林防火宣传牌。乡村两级要建立“五种人”管理花名册,明确其监护人,加强对“五种人”的监护和责任人的教育管理。通过“敲门入户”宣传,加大对老年人、小孩等重点人群的宣传教育。强化舆情管控,教育引导广大群众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四、加强应急能力提升。县、乡、村严格落实森林草原防火应急队伍建设,保持扑救装备物资随用状态,至少组织1次森林草原防火应急演练。发生森林火情火灾,乡级林长1小时内、县级林长2小时内抵达火场参与火灾扑救。

五、实施责任倒查和有奖举报机制。对发生森林草原火灾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举报违法违规用火行为的,经查实后按规定给予奖励。举报电话:0875-7130083。



昌宁县总林长:杨斌斌 范正建

2025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