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昌宁县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昌宁县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昌政办发〔2016〕143号),已经昌宁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决定按照有关法定程序予以废止,自2024年12月31日停止施行。
特此公告。
昌宁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1日
《昌宁县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昌政办发〔2016〕143号),已经昌宁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决定按照有关法定程序予以废止,自2024年12月31日停止施行。
特此公告。
昌宁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