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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昌宁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发布日期:2024-11-29 浏览: 作者: 来源: 打印正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提升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公开性、公平性和公正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昌宁县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云南省昌宁县行政辖区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管理。电子烟零售点布局按照《云南省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执行。

第三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零售点应当设置于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与住所应当在空间上相互独立,在物理特性上应有实体墙相隔离或有明确的区域界线。经营场所应有指向明确并唯一的门牌、地址或者方位表述,且与营业执照登记注册的经营场所一致,并面向公众经营。

第四条 本规划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原则,综合昌宁县辖区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对零售点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布局。

第五条 零售点布局采用数量限制、距离限制、数量限制与 距离限制相结合以及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等布局标准。

第二章 零售点布局标准

第六条 本规划根据辖区地域面积、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消费能力、消费购买习惯等因素,合理确定区域零售点规划数,并划定最小单元网格。单元网格零售点规划数是指单元网格内可设置零售点的数量。总量规划数是指昌宁县辖区范围内所有单元网格零售点规划数之和。

除本规划规定的特殊区域外,昌宁县辖区零售点数量达到总规划数时不予新设零售点;单元网格内零售点数量到达本单元网格规划数时,该单元网格不予新设零售点。

第七条 本规划根据昌宁县零售市场状态、交通状况、人口热度、消费购买习惯等因素,合理确定零售点间距。城区、集镇新增烟草制品零售点与既有同类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距离,应不低于80米,农村新增烟草制品零售点与既有同类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距离,应不低于50米。零售点间距是指申请人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与最近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的距离。测量的总体原则为两个零售点“门边到门边”可安全步行的最短距离。测量规则及标准详见《云南省昌宁县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测量规则及标准》(附件1)。

第八条 根据网格区域,将昌宁县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划分为城区、集镇、农村三类单元网格。昌宁县田园镇分为城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商业中心区域)和农村两类单元网格,其它12个乡镇分别划分为集镇(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商业中心区域)和农村两类单元网格。本县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数及规划区域、单元网格等情况详见《云南省昌宁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公示表》(附件2)及《云南省昌宁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网格示意图》(附件3)

第九条 在以下特殊区域可单独设置一个零售点,不受本规划的数量限制和间距限制(中小学及幼儿园周边除外。

(一)辖区内汽车站、码头等相对封闭的内部等候区域;

(二)辖区内看守所、戒毒所等封闭式特殊区域;

(三)辖区内高速公路单侧加油站(含服务区)。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因隐瞒有关 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 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三)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因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四)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有外资成分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的宾馆、酒店等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企业外)

(六)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包括但不限于流动的摊、点、车、棚、简易板房、活动板房(彩钢房)、临时占道的建筑等;

(七)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包括但不限于经营场所为住所的客厅、餐厅、卧室、阳台、地下室、车库、储藏室等或居民楼内公用道、楼梯间等;

(八)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烟花爆竹、化工产品、五金建材、建筑装潢、美容美发、按摩推拿、药妆医械、农畜养殖、农药化肥、机耕农具、修理修配、汽车美容等经营场所;

(九)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仍在有效期内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十)申请人利用自动售货机或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或者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的;

(十一)通过电玩游戏机等方式开展以烟草制品为奖品的游戏活动的;

(十二)城区、集镇中小学、幼儿园学生正常出入的校门口(含通道)100米以内,农村中小学、幼儿园学生正常出入的校门口(含通道)30米以内。新发布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前已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其核准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到期后,经营场所不符合本规划所规定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距离条件的,一律不予延续;

(十三)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而建的违规建筑场所;

(十四)经营场所位于党政机关内部的;

(十五)经营业态存在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卷烟或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保护的文化体育、母婴用品、音像制品、电竞网吧、电竞酒店、传真打印、各类培训咨询机构等;经营业态专业性较强,且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家电家具、五金机械、通信器材、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寄递配送、洗涤护理、服装制售、中介劳服、寄卖典当、汽车租赁、照相馆、床上用品等;

(十六)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其他不予许可的情形。

第十一条 申请人属于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特殊群体,持有合法有效证明材料申请办理零售许可证的,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在其首次申请办理零售许可证且由本人驻店经营的(不得以合伙、雇佣、委托等方式交由他人经营),零售点间距可适当放宽,按照该单元网格间距标准的70%执行。同一特殊群体申请人在云南省内仅适用一次放宽政策。

1.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家属。(本条中的家属包括:父母、子女、配偶。)

2.符合以下条件的残疾人本人:

(1)视力残疾:一级盲、二级盲;

(2)听力残疾:一级、二级;

(3)言语残疾:一级、二级;

(4)肢体残疾:重度(一级)、中度(二级)。

3.国家明文给予政策扶持,确实具有需要扶持照顾的其他特殊情况的优抚对象,经属地烟草专卖局集体研究并向市烟草专卖局报备,可以放宽办证条件。

残疾人中的智力残疾以及精神残疾,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能从事卷烟零售业务,不具备持证资格,不予发证。

第十二条 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持证人无法在原核定地址经营之日起三十日内,持证人申请变更到本单元网格内新址经营的,不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零售点间距可放宽至本单元网格间距标准的百分之30%执行。

申请变更到本县其他单元网格的,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零售点间距可放宽至本单元网格间距标准的百分之80%执行。

第十三条 因中小学及幼儿园新建、改扩建等客观原因,造成持证人无法在原核定地址经营之日起三十日内,持证人申请歇业并在原单元网格内新址申请新办的,不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零售点间距可放宽至本单元网格间距标准的百分之30%执行。

在本县其他单元网格申请新办的,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间距标准可放宽至本单元网格间距标准的百分之80%执行。

第十四条 经营范围仅为雪茄烟本店零售的雪茄烟专营零售点,实行“一址一证”管理,采取区域总量控制方式进行布局,规划数不超过昌宁县上年度末烟草制品零售点总数的2%,雪茄烟规划数不包含在总规划数中。

第十五条 雪茄烟专营零售点设置不做店间距离限制,不实行排队轮候制度,也不作为其它烟草制品零售点、电子烟零售点设置过程中店间距离测量的参照基准。

第十六条 雪茄烟专营零售点需变更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范围的,必须满足本规划相关条件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划实施后,如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调整的,根据最新规定进行调整,及时报当地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备案后公布实施。

第十八条 本县零售点合理布局实行定期评价、动态管理。每季度根据本地经济发展、城乡建设、市场形势等变化情况,对单元网格零售点设置数量上限的规划进行适当调整,调整情况向社会公布后实施。详见《云南省昌宁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数动态调整管理制度》(附件4)。

第十九条 对暂不符合本布局规划条件的申请人,实行排队轮候制度。排队轮候制度详见《云南省昌宁县烟草制品零售点排队轮候制度》(附件5)。

符合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情形且不受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的,申请人不实行排队轮候制度。

第二十条 本规划中所称“中小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等。“幼儿园”是指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等。各类培训教育机构、托管班、早教班等除外。

“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范围”是指上述机构进出通道口(包括大门、侧门、后门等)向外延伸的范围内。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划中“以上”“不低于”“不超过”“以内”等,如无特殊说明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划中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划由云南省昌宁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划于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2023年8月4日起实施的《昌宁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昌烟专〔2023〕8号)同时废止。

附件:1.云南省昌宁县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测量规则及标准

2.云南省昌宁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公示表

3.云南省昌宁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网格示意图

4.云南省昌宁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数动态调整管理制度

5.云南省昌宁县烟草制品零售点排队轮候制度

6.云南省昌宁县烟草专卖局雪茄烟专营零售点合理布局公示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