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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昌宁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07-04 浏览: 作者: 来源: 打印正文


《昌宁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昌政发〔2015〕113号),按照有关法定程序予以废止,自公告之日起停止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关于废止《昌宁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说明



昌宁县人民政府

2023年7月4日


附件

关于废止《昌宁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和要求,《昌宁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昌政发〔2015〕113号)属于县级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该办法,该管理办法不符合上位法的有关规定,应予作废止处理。

2023年6月28日,经报告昌宁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县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法定程序对该办法进行废止。

该办法废止后,我县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按照《转发关于做好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工作的通知》(保税发〔2021〕48号)及《昌宁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县城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昌发改价格〔2014〕14号)文件中现有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