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2023年清明节期间“文明祭祀”活动的通告
根据《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省、市、县2023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有关规定,为有效防控森林草原火灾,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现将清明节期间开展“文明祭祀”严防森林草原火灾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行集中限时上坟。清明节集中上坟扫墓时间为2023年3月25日—4月16日。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时段入山祭祀的,需提前1天到所在地村(社区)备案。
二、自觉倡导文明祭祀。凡在林区及林区边缘上坟祭祀的,倡导熟食、鲜花、柳条祭祀,严禁携带火种进入林区从事生火煮食、烧香烧纸、燃放鞭炮、吸烟等违法违规用火行为。确需焚烧香烛纸冥的,必须到指定的集中焚烧点进行焚烧。
三、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公职人员和农村党员要以身作则,带头遵守“文明祭祀”有关规定,做好家庭成员的教育引导。因本人参与或家庭成员上坟用火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除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外,一律按照干管权限移交纪委监委问责处理。
四、自觉接受监督管理。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人员必须接受防火安全检查,扫“防火码”,主动上缴火种。对拒绝接受防火安全检查、阻碍检查工作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给予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凡携带火种进入林区用火的,依照《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给予从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昌宁县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