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开发布昌宁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的通告
《昌宁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以下简称《规划》)已经保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批准。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开发布实施。《规划》是“十四五”时期昌宁县矿产资源保护、勘查、开采的指导性文件,是加强和完善矿产资源宏观管理的重要手段,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保护、勘查、开采活动的重要依据。昌宁县将聚焦省、市重大需求和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需求,提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全面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障能源资源安全,推动矿业绿色、高质量发展。
昌宁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
(公开发布稿)
矿产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物质基础,为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和勘查开发保护水平,加快全县矿业高质量绿色发展,推进资源利用方式根本转变,促进昌宁县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实施细则、《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5号)、《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扎实开展市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编制工作的通知》(云自然资〔2020〕81号)、《保山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结合昌宁县实际,制定《昌宁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是昌宁县矿产资源保护、勘查、开发的指导性文件,是加强和完善矿产资源宏观管理的手段,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保护、勘查、开采活动的重要依据。涉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相关行业规划,应当与本《规划》做好衔接。
在昌宁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应当符合本《规划》;县属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矿产资源管理相关部门,应当执行本《规划》;矿产资源专项规划、矿产资源区域规划必须遵循《规划》。
《规划》适用范围为昌宁县所辖行政区域。
《规划》以2020年为基期,以2025年为目标年,展望到2035年。
(一)地理概况
昌宁县位于云南省西部,地处三地(州)七县(区)结合部,东北邻巍山县、漾濞县,东南与凤庆县毗连,南接永德县,西靠施甸县,北西与隆阳区相连,北交永平县,国土面积3888平方千米。昌宁县县城距昆明市579千米,距保山市87千米。全县管辖13个乡镇,124个村委会,总人口36.05万人,以汉族为主,其余有彝、傣、苗、布朗、回、白、佤、傈僳等少数民族。
境内江河分属澜沧江、怒江水系。地貌以高原山地为主,间有高原盆地,山高谷深,河流密布,水系发达。气候属中亚热带季风气候区,低纬度山地气候类型,由于地势高低悬殊较大,气候垂直变化显著,干湿季节分明,形成地区有别的低热、温热、温凉、高寒气候特点。
(二)经济社会发展简况
2020年全县实现生产总值1631925万元,比上年1477923万元增长4.8%。其中:第一产业生产增加值529740万元,增长5.7%;第二产业增加值604896万元,增长5.3%;第三产业增加值497289万元,增长3.2%。第一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为32.4%,第二产业增加值比重为37.1%,第三产业增加值比重为30.5%。实现非公有经济增加值831751万元,比上年增长5%。
(三)矿业在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
2020年全县工业和建筑业工业增加值347637万元,比上年332224万元增长2.1%;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2.2%,采矿业下降22.7%。矿业开发加工主要矿产品产量:硅石31905吨、锡精矿含锡1221吨、砖39973万块。矿业是昌宁县重要的产业之一,它在推动国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一定作用。
二、上轮矿产资源规划实施成效
《昌宁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自2019年10月发布实施以来,对昌宁县矿产管理提供了科学依据,优化了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布局,有效指导了矿业权的科学合理设置,矿产资源规划的实施取得了一些成绩。
(一)持续推进基础地质工作
规划期内,昌宁县公益性和基础性地质调查取得新的进展,完成了水泄街幅、董翁幅、诗礼幅、大河幅等4幅1:5万矿产地质调查,1:5万矿产地质调查覆盖率由33.92%提升到58.13%,为昌宁县经济社会发展和找矿勘查提供了基础地质保障。
(二)地质勘查工作取得新的进展
规划期内,在昌宁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下,结合县内重大工程及建设项目对砂石料的需求,先后开展了4个区块的地质勘查工作,涉及矿种为建筑石料用灰岩和建筑用砂。进一步提高了昌宁县矿产资源安全保障能力。
(三)勘查开发利用布局与结构不断优化
规划实施以来,完成了煤矿关闭工作,加强非煤矿山转型升级工作,完成了部分禁止开采区内的采矿权退出等专项工作,开发利用布局进一步优化;稳步推进硅石矿山建设,开发利用结构调整取得较好成效;开展了面山整治工作;加大力度打击非法占地、以探代采、越层跨界开采的违法行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整顿和规范成果显著;2020年采矿权总数56个,在2015年的75个的基础上减少了25.33%。
(四)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得到重视和加强
完成了大平坦硅石矿矿山环境重点治理项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局面有了较大改善;全面启动了昌宁县“矿山复绿”行动工程,矿山生态环境状况明显改观,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已初步取得成效。
(五)矿产资源管理改革初具成效
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了全县矿业权管理、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等方面的制度建设;逐步完善了矿业权规划审批制度,规范了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优化配置了资源,提高了矿政管理依法依规办事水平。
三、矿产资源概况和主要特点
(一)矿产资源概况
昌宁县矿产资源丰富,截至2020年底全县共发现各类矿产30种,占全市已发现矿产70种的42.86%,探明资源储量列入云南省储量统计管理的矿种有7种。全县主要固体矿产保有资源储量居全市前三位的有2种,其中冶金用石英岩和煤保有资源储量居全市前列。
(二)矿产资源主要特点
昌宁县地处“西南三江”重点成矿区带,是云南省西部重要的成矿富集区,矿产资源丰富,分布广泛,相对集中。能源矿产主要有煤、地热等;金属矿产主要有铁、锰、铜、铅、锌、锡等;非金属矿产主要有硅石矿(冶金用石英岩、冶金用脉石英)、建筑用白云岩、建筑用石料用灰岩、水泥用石灰岩、建筑用玄武岩等。
(三)优势矿产及重要矿产
根据已查明的矿产资源储量情况、产业基础及矿产品在省内外市场的竞争能力等综合因素分析,确定昌宁县优势矿产及重要矿产有地热、硅石(冶金用石英岩、冶金用脉石英)、铜、锡、建筑用白云岩、建筑用石料用灰岩、水泥用石灰岩、建筑用玄武岩等。
四、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利用现状
(一)矿产资源勘查现状
1、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
截止2020年底,全县1:100万、1:25万、1:20、1:5万的区域地质调查、1:20万区域水文地质调查、1:20万区域重力调查、1:20万区域化探、1:100万遥感地质调查已全覆盖;1:5万矿产远景调查及矿产地质调查完成2260平方千米;1:5万水系沉积物地球化学测量完成578平方千米;1:25万遥感地质工作已完成672平方千米。
2、探矿权现状
截止2020年底,全县共有探矿权13个,勘查登记面积150.1平方千米,占全县国土面积的3.86%。按勘查矿产矿种分:铅矿6个、铜矿3个、锡矿2个、锑矿1个、硅藻土1个。
(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现状
1.采矿权现状
截止2020年底,全县共有采矿权56个,登记面积12.3平方千米,占全县国土面积的0.32%。其中,省、市级发证采矿权21个、县级发证采矿权35个;按开采矿种分:煤矿3个、铜矿2个、锡矿3个、石英岩1个、冶金用石英岩3个、冶金用脉石英2个、水泥用石灰岩2个、制灰用石灰岩1个、水泥用粘土1个、建筑用砂石土类38个。
2.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
2020年,昌宁县生产矿山共8个,开采矿石量冶金用脉石英1.66万吨、白云岩1.02万吨、水泥用石灰岩75.1万吨、制灰用灰岩15.8万吨、建筑石料用灰岩57.1万吨、砖瓦用页岩0.32万吨。
五、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利用存在的问题
1.资源潜力有待进一步查明
昌宁县地处“西南三江”重点成矿区带,找矿潜力较好,但地质勘查程度低,矿产资源勘查滞后,资金投入总体不足,新发现可供开发利用的矿产地不多。矿产勘查面临向隐伏矿、深部矿、新类型矿、新用途矿转移与延伸,找矿难度加大,勘查风险不断增加。
截止2020年底,全县56个现状矿山中均为小型及小型以下矿山。因小型矿山居多,部分矿山开采规模与储量规模不协调;现有产品以初级为主,附加值不高,资源优势未能有效转化为经济优势、发展优势、竞争优势。
3.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亟待加强
矿山企业责任落实不到位,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积极性不高,工作进展缓慢;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点多面广,治理工程量大,资金投困难。
矿山企业对勘查、开发利用、环境治理等方面的技术创新意识不够,先进技术方法推广效果不佳。
5.地质找矿工作面临诸多困难
基础地质调查工作程度总体偏低,大中比例尺区域地质调查和矿产远景调查进度缓慢,矿产资源勘查滞后,资金投入总体不足,找矿难度大。
“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后,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新时代对我国能源资源安全保障提出了新要求。“十四五”时期是昌宁县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主动服务和融入国家发展战略,实现跨越式发展,努力成为民族团结示范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面向南亚东南辐射中心的关键时期,国际经济形势发生新的重大变化和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对矿业可持续健康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生态文明建设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提出新要求。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提出了“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的定位,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搞好开发利用,对矿业行业如何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支撑生态文明建设指明了方向。“十四五”时期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关键时期,正确处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关系,按照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要求,持续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
经济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需求持续加大。随着“一带一路”、中孟印缅经济走廊、澜沧江流域绿色经济带发展战略、乡村振兴战略等的实施,新型城镇化的推动以及基础设施建设,对矿产资源的需求仍将持续增长。建设水电硅材加工一体化产业集群,硅石(冶金用石英岩、冶金用脉石英)需求将持续增长;围绕打造“大滇西旅游环线”,地热等矿产需求量持续稳步增长;着力加强培育壮大新型建材产业,大力发展节能环保新型和绿色建筑材料,水泥用石灰岩等矿产需求量将进一步增长;随着永平至昌宁高速、弥渡至昌宁高速、昌宁(柯街)至链子桥高速、习谦至更戛至施甸高速,昌宁县大型通用机场建设,国道、省道、干线公路改扩建项目相继开工及城市建设需求,昌宁县建筑石料矿产持续高速增长。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进一步加强基础地质工作。昌宁县基础地质调查工作程度总体偏低,大中比例尺区域地质调查和矿产远景调查进度缓慢,矿产资源勘查滞后,资金投入总体不足,找矿难度大。矿产勘查面临向隐伏矿、深部矿、新类型、新用途矿转移、延伸,技术要求高,勘查风险大。
高质量发展要求进一步提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经济的高质量发展,要求全面提升矿产资源开发、综合利用水平和效率。转变资源开发利用方式,加快矿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提高矿山智能化水平,促进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稳定发展。加强节能减排,提升固体废弃物的有效处置与总额利用水平,延长产业链,加强产品高端化、精细化、差异化发展,将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
社会和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需要推进矿产资源信息化建设。推进信息化服务系统的建设,有利于建立矿产资源管理部门与人民群众面对面直接沟通。建立方便的信息查询系统,为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需求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并通过信息化系统来听取群众的心声和接受群众监督管理,对于推进政务公开和政府廉政建设,促进政府管理方式从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都具有重要意义。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云南时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委、市委的安排部署,统筹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布局,坚定不移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围绕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战略目标,聚焦“一个跨越”“三个定位”“四个突出特点”和云南“边疆、民族、山区、美丽”新省情,主动融入国家和省、市的发展方向与战略重点,立足保山市“边疆性、前沿性、开拓性”的市情特点,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资源安全为目标,以绿色发展、转变资源利用方式为中心,强化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资源开发保护格局,实现资源开发和生态保护相协调。立足昌宁县情,探索出一条符合昌宁实际的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新路子,统筹推进全县矿业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
加大优势和重要矿产的地质找矿力度,实现找矿突破,增加资源储量和储备,保障能源资源供给,稳定矿产资源供应链,延伸产业链,持续转化资源优势为产业优势、经济优势。
二、坚持生态优先,促进矿业绿色发展
深入贯彻“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的实现,促进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三、坚持空间管控,优化矿业开发布局
合理优化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布局,严格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衔接区域“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科学构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布局,以提高矿产资源“三率”水平为目标,推动矿产资源集约高效利用。
四、坚持市场引领,合理配置矿产资源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矿业权投放机制,健全完善公平、开放、有序的矿业权竞争市场,激发市场活力。
五、坚持对外交流,扩大矿业开发合作
主动服务和融入“一带一路”“孟中印缅经济走廊”建设,充分发挥区位优势,扩大与南亚东南亚周边国家及国内省份在矿业领域的合作,融入国内大循环和国内国际双循环。
一、2025年规划目标
到2025年,基础地质调查工作程度逐步提高,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布局进一步优化,矿产资源可持续保障能力不断增强,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升,矿区生态环境持续好转。
(一)新增资源量目标
优选成矿区带,合理部署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力争稀土、铜、硅石(冶金用石英岩、冶金用脉石英)等矿产勘查取得重大突破,建筑石料用灰岩、建筑用玄武岩等重要矿产资源保持稳定增长。
到2025年底,全县采矿权数量在2020年底56个基础上减少10%,控制在50个以内,矿业集中度明显提高。
(三)资源开发利用目标
严格新建矿山准入,推动优势资源规模开发和高效利用,提高大中型矿山数量比重,采矿权总数在2020年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合理调控地热、硅石、铜、锡、建筑用砂石等矿产开采总量。
(四)绿色矿山建设目标
严格执行新建矿山准入标准,引导和督促新建矿山按照绿色矿山标准建设,生产矿山加快改造升级,逐步达标。统筹开展历史遗留矿山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在建、生产矿山地质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和治理。
持续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健全竞争出让更加全面、有偿使用更加完善、事权划分更加合理、监管服务更加到位的矿业权管理体系。
二、2035年远景目标
到2035年,资源保障能力切实增强,资源利用水平显著提高,矿山生态环境明显好转,管理制度更加完善,形成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的绿色发展新格局。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严格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充分发挥昌宁县资源优势,落实上级规划的管控要求,明确昌宁县矿产资源勘查的调控方向,合理控制矿产资源开发强度,逐步形成金属、非金属矿产并举,资源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协调统一的绿色矿业可持续发展格局。
一、明确勘查方向
以绿色勘查为方向,加强新技术新方法应用,实施勘查全过程环境影响最小化控制,降低矿产勘查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重点勘查稀土、铜等战略性矿种,按突出优势及重要矿产原则,开展地热、硅石(冶金用脉石英、冶金用石英岩)、等矿产勘查,加强全县石灰岩、白云岩、页岩等冶金建材非金属矿产的调查评价。
二、明确开发利用方向
根据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结合昌宁县资源开发利用实际,重点开发硅石、地热,大力发展石灰岩、白云岩、玄武岩为主的建材及其它非金属矿产的开发,稳步开展铜、锡有色金属矿产的开发。严格执行矿业权联勘联审和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制度,从严控制采矿权投放。
一、产业发展重点区域
昌宁大平坦绿色硅产业区:区内硅石(冶金用石英岩)资源较丰富,硅石开采加工已初具规模,为发展绿色硅产业提供资源保障。
二、产业发展重点开发利用方向
稳步推进金属矿产开发。以铜矿、锡矿为主,稳步推进全县金属矿产资源开发。
因地制宜开发利用地热资源。充分利用地热资源丰富、可采量大的优势,引导地热资源合理配置,带动康养产业、第三产业发展,助力打造健康生活目的地,创新地热资源开发利用模式,提高地热能源利用比重,促进地热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
加强硅石矿产供应,发展绿色硅产业。依托硅石矿(冶金用石英岩、冶金用脉石英)资源优势,加强立扒郞-大平坦一带硅石矿资源勘查,引导集中开采、规模开采、绿色开采,推进硅石资源集约化、规模化利用,发展绿色硅产业。
稳步推进砂石产业高质量发展。优化砂石资源规划布局,支持有条件地区划定集中开采区。鼓励砂石资源开发整合,引导砂石矿山企业做大做强,促进砂石矿产资源集约化、规模化开采。
(一)能源资源基地
严格执行相关产业政策和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规范基地内矿业开发秩序,加大对无证开采、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严格督促矿山企业履行矿区生态保护修复义务。持续开展矿山深部及外围接替资源勘查,延长矿山服务年限。鼓励通过市场手段,采取资源整合等方式,推进资源规模开发,增强矿产资源保障能力。
(二)国家规划矿区
优先保障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严格落实矿山最低开采规模等相关要求,原则上区内新建矿山设计规模应达到中型以上。加大区内重点矿山深部及外围找矿力度,增加资源量,实现找矿突破,形成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供给的接续区。
二、勘查开采工作布局
(一)重点勘查区
充分发挥中央和省财政资金支持的引导作用,拉动商业性矿产勘查投入,形成多渠道投入的勘查机制。积极推进绿色勘查,加强新技术新方法应用,降低矿产勘查活动对生态环境的扰动。合理部署探矿权,引导矿业权人加大地质勘查工作力度,探增资源量,实现找矿突破。
(二)重点开采区
进一步规范区内矿业开发秩序,严格执行新建矿山的最低开采规模,统筹安排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引领全县矿产资源规模开采、高效利用和绿色开发,提高重要矿产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能力。
坚持“开发与保护齐抓”和“扶大关小,集中开采,规模经营”的原则,促进资源规模集约开发,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综合考虑资源禀赋、市场需求、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运输半径、绿色环保等因素,划定集中开采区,促进规模集约开发。
结合昌宁县砂石类矿产分布特点、资源禀赋、开发利用现状、产业布局,在田园、鸡飞、翁堵、温泉等地划定集中开采区。通过划定集中开采区,对砂石矿进行集中开采,以提高矿产资源的利用率,为“十四五”期间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和地方建设做后备矿产资源支撑。
三、资源合理配置
(一)勘查规划区块
国家规划矿区的勘查规划区块划在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中划定;其他情形的探矿权设置区划在市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中划定。财政出资的项目成果,应及时纳入规划,形成勘查规划区块。
探矿权投放须做到规划控制,有序投放,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严格控制探矿权协议出让,一个勘查规划区块只设置一个勘查主体,拟投放探矿权应与勘查规划区块的规划矿种保持一致。根据地质找矿新发现、新成果确需新增或调整勘查规划区块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开采规划区块
国家规划矿区的开采规划区块在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中划定;第三类开采规划区块在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中划定;除此之外其他开采规划区块在市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中划定。财政出资勘查的项目成果,应及时纳入规划,地质勘查工作程度符合开采设计要求的,可划定开采规划区块。
采矿权投放须做到规划控制,有序投放,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严格控制采矿权协议出让,一个开采规划区块设置一个开采主体,严禁将矿产地划大为小和分割出让,拟投放采矿权应与开采规划区块的规划矿种保持一致。根据地质找矿新发现、新成果确需新增或调整开采规划区块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一、开采总量控制
落实上级矿产资源规划开采总量调控要求,结合昌宁县的矿产资源特点、市场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合理调控本级主要矿产的开采总量,优化全区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的开采总量调控。切实推进矿产资源集约化、保护化开发利用。
二、采矿权数量
截至2020年底,全县共有采矿权56个,其中:第一类和第二类矿产采矿权21个;第三类矿产采矿权35个。到2025年,全县采矿权在2020年的基础上减少10%以上,控制在50个以内,采矿权数量控制在上级规划指标调控范围内。
坚持矿山设计开采规模与储量规模相适应的原则,落实上级矿产资源规划有关要求,新建矿山严格执行规划确定的矿山最低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产业政策准入门槛高于最低开采规模设计标准的,以产业政策为准。
专栏1 昌宁县主要矿种最低开采规模规划一览表 | |||||
序号 | 矿产名称 | 开采规模 单位 | 矿山最低开采规模 | ||
大型 | 中型 | 小型 | |||
1 | 地热 | 万立方米/年 | 20 | 10 | 1 |
2 | 铜矿 | 万吨/年 | 100 | 30 | 3 |
3 | 锡矿 | 万吨/年 | 100 | 30 | 6 |
4 | 水泥用灰岩 | 万吨/年 | 100 | 50 | 30 |
5 | 冶金用石英岩 | 万吨/年 | 20 | 15 | 10 |
6 | 砖瓦用砂 | 万吨/年 | 30 | 15 | 10 |
7 | 冶金用脉石英 | 万吨/年 | 20 | 15 | 10 |
8 | 砖瓦用页岩 | 万吨/年 | 30 | 15 | 10 |
9 | 建筑用玄武岩 | 万立方米/年 | 10 | 5 | 0.5 |
10 | 建筑用白云岩 | 万吨/年 | 100 | 50 | 30 |
11 | 建筑石料用灰岩 | 万吨/年 | 100 | 50 | 30 |
备注:不再新建扩建钨金属储量小于1万吨、年开采规模小于30万吨矿石量的项目(现有钨矿山的深部和边部资源开采扩建项目除外);不再新建2万吨(REO)/年以下混合型、0.5万吨(REO)/年以下氟碳铈矿、500吨(REO)/年以下离子型稀土矿山;不再新建30万吨/年以下露天铁矿、10万吨/年以下地下铁矿。不再新建年产矿石量30万吨以下的铜矿;不再新建日处理岩金矿石300吨以下的露天采选项目、100吨以下的地下采选项目。 |
充分考虑国家、省、市产业政策,按照矿山开采规模与矿区(床)储量规模相适应的原则,严禁浪费资源、污染环境,严禁“大矿小开”、“一矿多开”。鼓励铜、硅石(冶金用石英岩、冶金用脉石英)、建筑用石料用灰岩等优势和重要矿产建设大、中型矿山,引导矿山企业实施兼并整合,规模化开采、集约化经营,进一步提高大中型矿山比例。
坚持财政出资地质勘查的基础性、公益性和引导性定位,推动地质找矿与矿业权管理协调配合,中央或地方财政出资勘查项目,不再新设置探矿权,凭项目任务书开展地质勘查工作。已设探矿权的,完成勘查工作后,勘查成果公开竞争出让,促进地勘基金项目成果转化,提高财政资金利用效率,实现财政资金良性循环。
坚持生态保护优先,大力推进绿色勘查,加强绿色勘查项目监管,健全绿色勘查技术体系。实施地质勘查行业标准、规范,调整或替代对地表环境影响大的槽探等勘查手段,减少地质勘查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全面实施矿业权竞争性出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建立完善地质找矿激励机制,充分发挥社会资金在矿产勘查中的主体地位,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参与矿产资源勘查。
(四)加强地质勘查的事中事后监管
推进地勘行业诚信自律体系建设,建立地质勘查单位异常名录制度,对纳入异常名录的地质勘查单位在承揽财政资金项目、申请矿业权等事项,依法予以限制。
加强共、伴生矿产资源的综合评价,提倡多矿种综合勘查、综合评价、综合利用、节约资源。矿床勘探应当对区内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床进行综合评价。勘查证载矿种以外的共生矿产资源的,须按有关规定办理许可手续。
(六)摸清矿产资源家底
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储量动态更新机制,做好矿产资源国情调查,围绕国家紧缺战略性矿产,积极配合新一轮找矿行动。综合运用多元信息圈定找矿远景区和找矿靶区,科学评价矿产资源潜力,全面掌握矿产资源家底。
(一)严格矿业权出让源头管控
落实矿业权联勘联审和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制度及国土空间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生态保护红线、各级各类保护区管控要求,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用地政策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调控政策。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严格控制协议出让,科学调控、合理布局矿业权。
按照试点先行、稳步推进的原则,对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直接出让的采矿权试点开展“净矿”出让,开展必要的联合踏勘,做好与用地用林用草等审批事项的衔接。采矿权“净矿”出让前要建立出让项目库,确保出让项目符合管控要求和产业政策,落实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相关要求,为矿业权人开展勘查开采工作提供便利。
进一步完善社会监督、政府抽查、失信惩戒的矿产资源监管体系,做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储量年报等工作,通过动态巡查等工作手段,强化对无证勘查、无证开采、越界开采等行为的执法监察,促进矿产资源安全领域生产持续稳定。
实施矿种差别化、区域差别化管理。对紧缺矿产,实施鼓励性勘查开发政策。对优势和特色矿产,合理调控开发利用总量。对产能过剩类矿产,严格控制新增产能,淘汰落后产能。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原则上禁止不符合管控要求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对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永久基本农田内战略性矿产矿业权实施差别化管理,保障资源稳定供应。
坚持绿色矿业发展理念,着力加强矿业发展全流程资源节约、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和矿地和谐工作,统筹矿产开发与区域发展、环境保护、生态建设的空间布局。
坚持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制度创新相统一,着力形成有利于绿色矿业发展的新体制新机制。
坚持多方联动、共同推进,着力发挥地方政府的主观能动性,落实企业责任,争取加大政策资金支持和服务,整体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二、主要任务
根据昌宁县实际情况,落实国家和云南省的绿色矿山评价指标。认真落实国家和云南省关于支持绿色矿山建设的用地、用矿、财税、金融等激励政策,分类有序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推广高原矿区生态修复、绿色+智能化开采、金属资源高效综合利用、矿地和谐等绿色矿山建设模式。
(二)分类指导,协调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新立采矿权出让过程中,出让机关对照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和相关标准,在出让合同中明确开发方式、资源利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土地复垦等相关要求及违约责任,推动新建矿山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鼓励生产矿山因地制宜、结合实际推动矿山升级改造,逐步建成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企业管理规范化、生产工艺环保化、矿山环境生态化、矿地和谐的绿色矿山。
(三)生态优先,绿色勘查
从矿产勘查这一源头抓起,以绿色发展理念为引领,摒弃“成果至上”、“先破坏后治理”等落后的传统勘查理念和方式。注重事前管控,事中事后及时治理。
按照“生态优先、保护优先”的要求,推进勘查技术方法创新,重点研究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勘查适用工程手段,强化物化探无损地表技术运用,消减山地工程工作量。推广应用“以钻代槽”、“一基多孔、一孔多枝”定向钻探等先进技术,最大限度减少对地面自然生态的扰动和破坏。严格执行绿色勘查标准和规范,建立健全监督评估体系和制度,进一步优化勘查实施方案的勘查评价手段,完善监督管理体制和机制,确保绿色勘查得到贯彻落实。
绿色矿山企业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自然资源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对纳入绿色矿山名录的矿山进行不定期抽查,加强绿色矿山监督管理。
一、新建(在建)矿山生态修复
禁止新建对生态环境产生不可恢复利用的破坏性影响的矿山、选矿厂;不得新建对生态环境破坏严重,又无条件采取措施予以避免的矿山。建矿山项目地质环境污染和地质灾害的防治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新建矿山按照绿色矿山标准建设,逐步达到建设要求。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严格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责任和义务。具备矿山公园建设条件的,鼓励规划、申报、建立矿山公园。
二、生产(改、扩建)矿山生态修复
严格执行“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坚持边开采、边恢复、边治理的原则,实现矿山地质环境全面治理和全面复垦。要求矿山企业严格按照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组织生产,落实矿山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相关主管部门做好督促监督管理工作。对矿山开采过程中产生的地质灾害、土地破坏等问题,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卓有成效的治理。改建、扩建矿山,要坚持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的原则,认真做好环境影响评价。
三、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
加快推进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工作,探索建立政府主导、企业和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可持续的矿山生态保护修复新机制。以较小的成本实现治理工程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最大化,生态修复过程中开挖产生的土、砂、石料等矿产品合理处置,杜绝以生态修复名义大挖大采现象发生,按照“谁修复、谁受益”原则,因地制宜、因矿施策,充分调动政府平台企业和社会资本参与修复治理工作的积极性,多渠道筹措资金,形成责任明确、措施得当、管理到位的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工作体系。
矿产资源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要从健全规划实施制度、严格规划审查制度、建立规划评估调整制度和加强规划实施情况监督检查等方面加强管理,确保规划目标和任务的实现。
矿产资源规划批准后,应当及时公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与财政、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生态环境、林草、水务、应急、交通、文化和旅游、能源等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及时研究解决规划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形成推动规划实施的合力,健全和完善昌宁县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实施相关制度措施,全面落实规划目标和任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将规划实施成效纳入矿产资源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
切实发挥矿产资源规划指导和管控作用,涉及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相关行业规划,在规划目标、重要指标、重点布局、重大工程和政策措施等方面,要与矿产资源规划相衔接。规划明确的禁止勘查开采矿种,不得新设矿业权,对共生、伴生矿等情况需要综合回收利用禁止矿种的,应严格论证。对限制勘查开采矿种,要严格执行开采总量控制、开采准入条件等有关要求。对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勘查、开采项目不得审批、颁发探矿权和采矿权证。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本级矿产资源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总结规划目标实现程度和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研判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面临的形势,加强与相关部门规划衔接,研究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矛盾冲突问题,科学合理调整各类边界,增强矿业发展后劲。完善矿产资源规划调整机制,调整或修改已批准的规划必须经过规定程序。规划调整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征求其他部门意见。
参与建立省、州(市)、县(市、区)规划数据库,强化各级规划衔接协调,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相衔接,加强数据可视化分析和深度挖掘,动态跟踪评估各级规划编制、审批、实施、调整等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