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宁县人民政府关于昌宁县2022年春节和元宵节期间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预防和遏制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有效减少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将昌宁县2022年春节和元宵节期间禁限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域
(一)客运站、公交汽车站等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
(二)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大型文体活动场所、休闲娱乐场所、商业街(区)、公园、宾馆酒店、居民区等人员密集场所。
(三)加油站、油库等生产、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单位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使用明火的场所及其周围100米区域内。
(四)机关单位、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养)老院、高层建筑及其周围100米区域内。
(五)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围100米区域内。
(六)昌宁县空气自动监测站(县委党校)及其周围500米区域内。
二、禁止燃放时间
2022年1月31日(除夕)—2月6日(正月初六)、2月15—16日,昌宁县城建成区设立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各乡镇结合实际设立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当省、市、县级发布污染天气预警时,昌宁坝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注意事项
(一)春节和元宵节期间,为了广大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减少城区环境污染,倡导广大市民破除陋习、文明过节,不燃放烟花爆竹,减少空气污染。
(二)在限制燃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要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燃放后及时清扫散落的炮皮碎屑,减少环境污染。
(三)县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昌宁分局、县综合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应急局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能职责,做好烟花爆竹储存、销售、运输和燃放的管理工作,加大巡查力度,强化源头整治,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昌宁县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