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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烟草制品合理布局规定》修正案

发布日期:2021-07-30 浏览: 作者: 来源: 打印正文

为加强烟草专卖管理,进一步规范卷烟市场秩序,优化市场资源配置,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昌宁辖区实际情况,对《昌宁县烟草制品合理布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作如下补充修改:

一、将规定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烟草专卖管理,进一步规范卷烟市场秩序,优化市场资源配置,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昌宁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将规定第八条第一项修改为:“中小学、幼儿园周边: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田园镇)城区,中小学、幼儿园出入口100米范围以外;非城区(即乡(镇)级政府所在地集镇、城区的城乡结合部村组、农村),中小学、幼儿园出入口30米范围以外,可按照规定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三、将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修改为:“残疾人、军烈属、退役军人、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确因家庭生活困难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能够提供相关有效证明的,在其首次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经核查确为本人经营的,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办理的资格,并可适当放宽限制(中小学、幼儿园周边、法定不予许可的情形除外),即:原标准50米的放宽至25米;原标准30米的放宽至15米;原标准20米的放宽至10米。以上特定人群的认定,以国家法定有效鉴定证件(原件)为准,或民政部门、乡镇、街道(不包括其他行业性组织、协会)开具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四、将规定第九条修改为:“下列场所按照“一点一证”原则,且不受间距限制办理(中小学、幼儿园周边、法定不予许可的情形除外):

(一)经营场所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且服务时间在12小时/天以上的商场、超市;

(二)省内拥有直营门店数30家以上且纳入省政府商务部门重点流通企业范围的连锁经营企业。”

五、将规定第十五条修改为:“烟草制品零售点间最近距离”测量方式: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铺面中心点,与周围最近一户已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的铺面中心点的可通行距离。

六、将规定第十七条修改为:“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调整的影响。

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外,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其他规定调整的影响。”

七、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昌宁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管理,进一步规范卷烟市场秩序,优化市场资源配置,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昌宁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合理布局是指:在昌宁县行政区域内,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对烟草制品零售点进行合理规划布局。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经昌宁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许可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昌宁县行政管辖区域内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业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 昌宁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的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市场导向、满足消费需求原则;

(四)合理配置、优化布局原则;

(五)便民利民、服务社会原则;

(六)受理在先原则;

(七)尊重历史原则。

第六条 昌宁县烟草专卖局依据本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合理布局规定标准

第七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区域布局规定:

(一)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田园镇)城区,申请新办,零售点间最近距离不低于50米;

(二)乡(镇)级政府所在地集镇、城区的城乡结合部村组,申请新办,零售点间最近距离不低于30米;

(三)农村(包括村级街道),申请新办,零售点间最近距离不低于20米;

第八条 特殊情形

(一)中小学、幼儿园周边: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田园镇)城区,中小学、幼儿园出入口100米范围以外;非城区(即乡(镇)级政府所在地集镇、城区的城乡结合部村组、农村),中小学、幼儿园出入口30米范围以外,可按照规定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二)残疾人、军烈属、退役军人、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确因家庭生活困难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能够提供相关有效证明的,在其首次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经核查确为本人经营的,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办理的资格,并可适当放宽限制(中小学、幼儿园周边、法定不予许可的情形除外),即:原标准50米的放宽至25米;原标准30米的放宽至15米;原标准20米的放宽至10米。以上特定人群的认定,以国家法定有效鉴定证件(原件)为准,或民政部门、乡镇、街道(不包括其他行业性组织、协会)开具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三)相对封闭的有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内,100户以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100户可增加设置1个零售点;

(四)旅游景区景点按核定户数控制办理,三A级(含本级)以下景点(含公园) 可设置1-2个零售点;

(五)展览馆、体育馆、看守所、高速公路服务区、驾校训练场等相对封闭场所,为满足本区域内的人群消费,可设置1个零售点。

第九条 下列场所按照“一点一证”原则,且不受间距限制办理(中小学、幼儿园周边、法定不予许可的情形除外):

(一)经营场所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且服务时间在12小时/天以上的商场、超市;

(二)省内拥有直营门店数30家以上且纳入省政府商务部门重点流通企业范围的连锁经营企业。

第三章 法定不予许可情形

第十条 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一)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三)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四)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六)申请人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有外资成分并且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企业、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中国石油、中国石化加油站便利店、国家烟草专卖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许可的情形。

第十一条 经营场所方面:

(一)无固定经营场所。(包括流动摊点、临时建筑物、居民楼阳台、窗口、地下室等作为经营场所的)等;

(二)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三)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四)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许可的情形。

第十二条 经营模式方面:

(一)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的;

(二)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许可的情形。

第十三条 特定区域:

(一)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内部、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区域内;

(二)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而建的违规建筑场所;

(三)经营场所即将拆迁或征用;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许可的情形。

第十四条 特殊情形:

(一)在商用楼宇内未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类的场所;住宅小区除平层全开放式门店、独立经营的门店外的其他场所,不得纳入合理布局规定的许可范围;

(二)宾馆、酒店、旅社、招待所、民宿等无独立经营的便利店的,不得纳入合理布局规定的许可范围。有独立经营的便利店的,可纳入合理布局规定的许可范围,但仅限于便利店零售。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间最近距离”测量方式: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铺面中心点,与周围最近一户已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的铺面中心点的可通行距离。

第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以外”、“不低于”包括本数,“不满”、“除外”不包括本数。

第十七条 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调整的影响。

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外,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其他规定调整的影响。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昌宁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1年1月1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