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宁县关于未佩戴口罩不得进入公共场所的通告
广大居民朋友: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持续扩散蔓延,新冠病毒德尔塔成为本轮疫情流行的主流传播毒株,传染性比普通株高一倍,重症与危重症比例高达15%。与保山市毗邻的周边国家和地区疫情全面失控,给全县“外防输入”工作带来巨大压力。为切实加强公共场所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切断病毒传播途径。经县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研究,决定在昌宁县辖区内所有公共场所实施佩戴口罩的控制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省市驻昌单位办公场所;
(二)各类医疗卫生机构、零售药店、候车室、高速公路服务区、公共交通工具(含网约车、出租车);
(三)各类学校、幼儿园、托幼场所、培训机构、养老机构;
(四)各类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乡村农贸集市、商业街区、商场(店)、超市、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书店;
(五)影剧院、KTV、游戏厅(室)、网吧、游乐园等娱乐场所;
(六)银行、电力、水业、电信、移动、联通营业网点;
(七)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
(八)饭馆(店)、小吃店、早晚点店、夜市、烧烤摊、咖啡馆、酒吧、茶楼(室);
(九)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健身房(中心);
(十)物业小区、公园、景区、宗教活动场所;
(十一)理发(美发)店、美容院(店);
(十二)其他人群聚集的公共场所。
二、工作要求
(一)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省市驻昌单位工作人员带头执行,各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疫情防控佩戴口罩、扫“两码”(云南健康码、通信行程码)措施的第一责任人。
(二)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场所入口处设置醒目、清晰的佩戴口罩和扫码提示牌,安排专人对入场人员佩戴口罩、扫“两码”(云南健康码、通信行程码)情况进行监督,并查验入场人员新冠疫苗接种记录,提醒未接种人员尽早前往接种点进行新冠肺炎疫苗接种。
(三)各单位、各公共场所经营者要对未佩戴口罩进入场所者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向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报告,由各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理。对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各行业监管部门每周要对各类公共场所落实该通告中的防控工作要求进行督查。
昌宁县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2021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