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宁县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通告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确保全县森林草原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和《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昌宁县2021年度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森林草原防火期: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6月15日。2021年3月1日至4月30日为森林草原高火险期。
二、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禁止下列行为:吸烟、烧纸、烧香、烧蜂、烧荒、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焚烧垃圾、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使用烟熏、火攻、电击等方式狩猎;携带火种、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可能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物品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擅自实施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建设工程的野外用火;擅自进行烧灰积肥、烧秸秆、烧炭等野外农事用火;其他易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行为。对违反用火管理规定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引发森林草原火灾并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森林草原防火期内,乡镇人民政府、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机构可以设置临时性入山森林草原防火检查站(点)。执行森林草原防火检查任务的人员严格对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实行实名登记、安全检查,对携带的火种、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可能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物品,实行集中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机构和林地经营单位或个人,要认真执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组织开展依法治火宣传,提高全民防火责任意识;要进行森林草原火险隐患排查和工作督促检查,全面落实预防和应急保障措施,对重点防火区域要增加护林员,加大巡护密度;要强化监护人对无行为能力人的监管,严防被监护人进入林区(牧区)使用火种。各类森林草原防火管理人员、消防队伍要及时上岗履职,做好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全县各中小学校要认真开展森林草原防火“五个一”活动,普及防火安全知识,提高中小学生防火安全意识。县森林警察大队要加大执法力度,对森林草原火灾案件依法从严、从快查处。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侵占森林草原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碑(牌)、瞭望台(塔)、隔离带、设施设备,违者将依法严惩。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灾或违规野外用火,应当立即向当地政府或森林草原防火部门报告;对蓄意破坏、人为纵火的行为应当予以举报。森林草原火警电话12119。
特此通告。
昌宁县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