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专项整治通告
为严格保护耕地资源,遏制农村新增乱占耕地建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经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开展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要求通告如下:
一、严格执行“八不准”,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不准买卖和流转耕地违法建房、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房、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占用耕地进行建设。对顶风作案的新增乱占耕地建房问题“零容忍”,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发现一起拆除一起,从严从快严肃查处、严厉打击。
二、立即停止一切违法占用耕地建房行为,单位和个人要主动向村组报告2013年1月1日以来建设项目和建房占用土地情况,配合乡镇、村(社区)进行清理排查,严格执行建设用地依法审批制度。2020年7月3日以后,乱占耕地建房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法行为,自行拆除在耕地上非法修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貌。拒不自行拆除违法建筑、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继续抢建的,由县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及所在乡镇、村(社区)依法制止、依法拆除,复耕复绿、恢复土地原貌。同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各乡镇、村(社区)供水、供电、通信、广播电视网络、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不得为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供配套服务。
四、对拒绝纠正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抗拒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违法人员,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严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支持、参与、包庇、纵容、串通非法买卖土地、违法占用耕地建房的国家公职人员,从严追究相关责任。严肃追究监管不力、失职渎职、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坚决守住耕地保护红线。
节约集约用地,严守耕地红线,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更需要全社会的共同监督。在此,鼓励广大群众积极监督举报身边违法占用耕地等土地违法行为,共同推动我县耕地保护与土地开发利用新格局。举报电话:县自然资源局0875—7121224,县农业农村局0875—7120901。
特此通告。
昌宁县人民政府
2020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