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浏览 | 打开适老化模式
x
当前位置: 首页 >> 茶乡要闻 >> 通知公告 >> 正文

昌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城市规划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0-08-07 浏览: 作者: 来源: 打印正文

为加快推进昌宁县生态文明、美丽县城建设,持续改善全县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保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昌宁县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昌宁县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等规定,2019年12月27日,昌宁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了《昌宁县城市规划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分方案》(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将划定情况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

北至新城社区(《昌宁县城市总体规划修改(2012-2030)》划定的中心城市规划区北部边界)、东至观音山脊至龙潭寺、南至九甲社区、西至秧田洼水库(《昌宁县城市总体规划修改(2012-2030)》划定的中心城市规划区西部边界),总面积约41.6339平方千米,包括田园镇关庙社区、宝丰社区、龙井社区、文昌社区、新城社区、勐廷社区、新华社区、达丙社区、龙泉社区、右文社区、九甲社区共11个社区。

二、禁燃类别

本通告所称高污染燃料包括生产和生活使用的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油类等常规燃料。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对应《高污染燃料目录》的Ⅰ类,具体为:

(一)单台出力小于20蒸吨/小时的锅炉和民用燃煤设备燃用的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的煤炭及其制品(其中,型煤、焦炭、兰炭的组分含量大于规定的限值)。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禁燃区管理措施

(一)禁燃区内,单台出力小于等于10蒸吨/小时的燃煤锅炉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淘汰;其他单台出力小于20蒸吨/小时的燃煤锅炉应于2021年12月31日前拆除或者改用清洁能源。

(二)禁燃区内,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燃用设施应当于2020年12月31日前拆除或者改用清洁能源。

(三)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改、扩)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

(四)除《高污染燃料目录》中规定的高污染燃料外,禁燃区内禁止露天焚烧非成型颗粒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

四、有关要求

(一)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禁燃区划定工作,认真履行禁燃区划定工作职责,切实做到组织落实、措施得力、人员到位,确保禁燃工作取得实效。

(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有逾期违法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由有关职责部门依法予以处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规定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行为,应积极进行举报,举报电话:0875-7121137。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昌宁县人民政府

2020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