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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公路沿线广告类设施清理整治专项行动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0-05-27 浏览: 作者: 来源: 打印正文

为进一步优化全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公路交通环境,树立良好对外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市关于开展公路铁路沿线广告类设施清理整治专项行动精神要求,决定在全县范围开展公路沿线广告类设施清理整治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清理范围

(一)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及公路建筑控制区向外100米可视范围内。

(二)农村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及公路建筑控制区向外30米可视范围内。

二、整治内容

(一)未经依法审批许可的,许可期限到期和逾期的,或经依法审批许可但擅自变更内容、变更审批用途的广告类设施、宣传标语。

(二)影响交通安全、存在安全隐患的,可能遮挡公路、沿线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监控探头区域的,设置在公路服务区、加油站、停车区等服务设施内影响车辆出入安全的广告类设施、宣传标语。

(三)附着在公路附属设施(交通标志标牌、可变情报板、防撞护栏、隔离墩、防眩设施、隔离栅和照明设施等)及跨线桥(涵洞)上的广告类设施、宣传标语。

(四)法律、法规未要求设置或未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许可手续的非公路标志标牌、宣传标语。

(五)由县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违法违规广告类设施、宣传标语。

三、整治要求

(一)自通告发出日起,违法设置以上广告类设施、宣传标语的单位或个人,在5个工作日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将启动强制拆除程序,强制拆除费用由设置的单位或个人承担。

(二)对侮辱、谩骂、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昌宁县人民政府

2020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