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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安全重点监管公告

发布日期:2020-05-08 浏览: 作者: 来源: 打印正文

为加强我县的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维护公共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云南省气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的规定,凡被确定为防雷安全重点监管单位的,应做好本单位防雷安全工作,认真履行防雷安全主体责任。

一、气象主管机构防雷监管范围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专业建设工程中含有的易燃易爆附属工程);

(二)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

(三)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二、防雷装置实行定期安全检测制度

(一)为保证防雷装置的有效性,投入使用的防雷装置必须在雷雨季节来临前进行安全检测,其中石油、化工、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场所和爆炸危险环境的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其它场所的防雷装置,每年检测一次。

(二)按照企业自主选择的原则,在每年雷雨季节到来之前,请具有防雷检测资质的中介机构定期检测,确保防雷安全;同时,主动配合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对防雷装置安全的监管工作。

(三)凡是到本县域内开展防雷检测技术服务工作的防雷检测企业,请主动到昌宁县气象局备案登记。

三、职责范围与监管责任

(一)防雷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核定的范围内进行检测,并对检测报告负责。在检测过程中发现雷电灾害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单位进行整改。

(二)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对监管范围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安全检查,对违反《防雷检测资质管理办法》或不按技术规范开展检测的,气象主管机构将依法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追究相关企业责任。

(三)气象主管机构将认真做好雷电监测、预报预警、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防雷科普宣传等服务,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气象保障。

四、投诉举报电话和关注微信公众号

雷电服务联系电话:陈君弼 18987503286

投诉举报电话:0875-7120755

请关注“云南省昌宁县气象微信公众号”:

 

 

 

 

 

云南省昌宁县气象局

2020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