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宁县人民政府关于清明节期间严防森林草原火灾的通告
清明将至,上坟祭祖和踏青春游人员骤增,农事、野外用火管控难度较大,极易发生森林草原火灾。为有效防控森林草原火灾,保障林区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县人民要自觉遵守森林草原防火法律法规和县人民政府发布的森林草原防火命令,自觉禁止在林区及林缘周边100米范围内进行一切野外用火,严禁携带一切火源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山、进林区,严禁在各类墓地墓园、道路、广场、居民区、河道、公园等场所焚烧祭品、燃放鞭炮、抛撒纸钱。
二、县人民政府将4月3日至4月12日确定为全县集中上坟期,全县所有林区实行集中限时上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规定时间上坟的,须提前1天到当地林业站或防火检查站备案,并提供上坟时间、地点及人数。
三、上坟期间,香烛纸冥必须在指定地点集中焚烧,严禁进入林区生火煮食、上坟烧纸、烧香和燃放鞭炮。倡导用植树祭祖、无烟祭祖、鲜花祭祖、熟食祭祖、清扫墓碑等符合时代特征的祭祀方式寄托哀思,努力弘扬社会主义新风尚。提倡文明祭扫,树立安全文明祭祀理念,倡导将实地实物祭扫转变为注重节日文化内涵祭扫,以家庭追思、网上祭奠等方式寄托哀思、祭奠逝者。
四、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带班制度和森林草原火情归口管理、报告制度,确保信息畅通和火情及时处置。县乡两级森林消防队伍要24小时值班待勤,时刻保持临战状态,确保一旦发生火情,迅速上报、快速出击、有效处置、及时扑灭。
五、避免过度聚集。疫情防控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组织开展大规模聚集性祭祀、扫墓、聚会等活动,并尽量减少参与现场祭扫的规模人数。
六、加强巡查监管。县林草、应急、民政、森林公安等部门和各乡镇要加强对有关道路、场所的巡查管控,设立临时防火检查站,严格对进山人员和车辆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登记,禁止将火种和易燃易爆品带入林区,对违规组织祭扫活动的人员要及时劝返,对拒不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各级各部门成立的违规用火专项治理工作小组和“无火清明”专项行动小组要加大督查巡查力度,发现违规用火行为及时制止和查处,凡不听劝阻的,将按相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当事人责任。
七、党员干部带头。党员干部要带头做好表率,带头弘扬安全文明祭祀新风,自觉遵守有关规定,动员亲朋好友,不组织、不接待、不参与大规模聚集性祭祀、扫墓、聚会等活动。
保护森林草原资源,严防森林草原火灾,共建绿色家园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发现火情,请立即拨打报警电话12119。
特此通告。
昌宁县人民政府
2020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