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宁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县城南门河下段市场的通告
为进一步消除县城道路交通和消防安全隐患,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打造良好的城市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保山市昌宁田园城市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规范县城南门河下段市场(滨河西路以西、兴宁街以东、田园镇人民政府北侧、兴荣小区南侧)。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通告发布之日起,有门店经营户的各种经营活动必须全部归店,禁止超出店铺经营。没有门店、占道经营的摊户,在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引导下有序迁入南小区农贸市场或富德城市广场,并自觉服从有关部门管理,在规定时间和指定位置摆摊设点,依法经营。凡在县城南门河下段市场内超店铺经营和占道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须于2019年8月11日前自行拆除市场内私自搭建的临时建(构)筑物和棚伞,停止超店铺经营和占道经营行为。
二、自2019年8月12日起,县公安局、市场监管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等有关部门将依法集中整治。凡在县城南门河下段市场内超店铺经营和占道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时限将各种经营活动归店或搬迁完毕的,各职能部门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罚;阻挠、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昌宁县人民政府
2019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