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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昌政公字〔2018〕第1号

发布日期:2018-08-30 浏览: 作者:昌宁县人民政府 来源: 打印正文

为加快推进全县棚户区改造建设工作,进一步改善群众居住条件,完善城市功能,优化城市结构,经省市批准,县人民政府决定实施云南省2013—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省级统贷项目(四期)保山市昌宁县片区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经云南省国土资源厅2016年9月29日、2016年10月13日分别以“云国土资复[2016]第303、云国土资复[2016]第319号)”批准我县征收集体土地63.0517公顷、国有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0.1431公顷作为棚改项目建设用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云南省2013—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省级统贷项目(四期)保山市昌宁县片区项目

二、土地征收主体

昌宁县人民政府

三、被征收土地所在居民小组及征收土地面积

(一)田园镇达丙社区集体土地4.0854公顷,高桥居民小组集体土地12.711公顷,文宫居民小组集体土地2.6943公顷,新村居民小组集体土地17.8848公顷,大树居民小组集体土地2.766公顷,段家居民小组集体土地0.0639公顷,马力树居民小组集体土地1.8057公顷,山头居民小组集体土地1.082公顷,下寨居民小组集体土地0.8242公顷,小沟边居民小组集体土地0.5671公顷,小河边居民小组集体土地0.4399公顷,小前进居民小组集体土地0.2128公顷,姚寨居民小组集体土地1.2419公顷,小河边、大沟边、姚寨、山头居民小组集体土地2.0302公顷。

(二)田园镇龙井社区集体土地0.516公顷,横街居民小组集体土地1.3359公顷,朱李家井居民小组集体土地4.4982公顷,十字路居民小组集体土地0.2254公顷,顺城居民小组集体土地1.353公顷,西村居民小组集体土地2.9222公顷,新市场居民小组集体土地0.5131公顷。

(三)田园镇文昌社区白家井居民小组集体土地0.1556公顷,北炮楼居民小组集体土地0.2321公顷。

(四)田园镇龙泉社区马道子居民小组集体土地1.7958公顷,竹园居民小组集体土地0.0354公顷,大园子居民小组集体土地0.6592公顷,寨子头居民小组集体土地0.4006公顷。

四、征地补偿标准

(一)农用地按照《昌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宁县城市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昌政发〔2011〕9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集体建设用地、国有建设用地、青苗和地上构筑物、附着物等按照《昌宁县人民政府关于云南省2013—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省级统贷项目四期保山市昌宁县片区房屋征收补偿办法的通知》(昌政发〔2015〕128号)、《昌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2013—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省级统贷项目四期保山市昌宁县片区房屋征收补偿补充办法的通知》(昌政发〔2016〕39号)、《昌宁县棚户区改造建设指挥部关于印发云南省2013—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省级统贷项目四期保山市昌宁片区房屋征收限期腾房补助办法的通知》(昌棚改部发〔2016〕139号)文件规定据实予以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请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明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在2018年9月30日前到昌宁县棚户区改造建设指挥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凡自征地拆迁现场调查之日后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六、土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视为自动认可公告事项和调查结果。

特此公告



昌宁县人民政府

2018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