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取缔县城十字路菜市场的通告
为消除县城道路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隐患,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位,巩固文明城市和园林县城创建成果,打造良好的城市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保山市昌宁田园城市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取缔县城十字路菜市场(田园镇派出所对面路口至十字路与文昌路交叉口)。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通告发布之日起,有门店的经营户,各种经营活动必须全部归店,禁止超出店铺经营。没有门店、占道经营的摆摊户,要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的引导下迁入南小区农贸市场或富德城市广场城北农贸市场,并自觉服从有关部门的管理,在规定时间和指定位置摆摊设点,依法经营。凡在县城十字路内占道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自行拆除在十字路内私自搭建的临时建(构)筑物和棚伞,停止占道经营行为。
二、从2018年3月26日起,县公安局、市场监管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等有关部门将进行集中整治,依法取缔十字路菜市场。凡在十字路内占道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不在规定时间内停止经营并搬迁完毕的,各职能部门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罚;阻挠、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昌宁县人民政府
2018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