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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全县综合水价改革调整听证会听证情况的公告(第3号)

发布日期:2017-12-21 浏览: 作者:昌宁县发展和改革局 来源: 打印正文

《昌宁县综合水价改革调整方案听证报告》已由昌宁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云南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听证会的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听证会基本情况  

2017年12月15日下午,昌宁县发改局在县城三川酒店十楼会议室组织召开了“全县综合水价改革调整听证会”。本次听证会设听证参加人45名、听证人3名、听证监察员2名,列席人员23名,旁听人员8名。听证参加人的构成:消费者30名,人大1名、政协1名,政府部门3名,专家学者2名,经营者3名。听证参加人由各乡镇和相关部门推荐;听证人3名由县发改局领导担任;听证监察员2名,由县法制办和监察局领导担任;市发改委杨宏荣副调研员、市水务局龙维熙副局长、县人民政府聂胜雄副县长、县人大常委会李绍琴副主任、县政协马良媛副主席、以及我市其他县区发改局的领导亲临会议作指导,县委办、人大办、政府办、政协办、宣传部、信访局、财政局、水务局、地税局等16个部门领导和13乡镇领导列席会议。听证参加人、听证人、听证监察员均在政府网站进行了公告。44名听证参加人出席了听证会,符合《云南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中三分之二以上听证参加人出席的规定。听证会由县发改局王俊局长主持,新闻媒体应邀参加了听证会。  

会上市发改委杨宏荣副调研员、市水务局龙维熙副局长、县人民政府聂胜雄副县长作指导要求,县发改局价格股兰春兴股长对全县水利工程供水成本和县城自来水供水成本监审情况进行说明,县发改局李自军副局长向会议提交了《昌宁县发改局关于全县综合水价改革调整听证方案》(草案)。听证参加人对县发改局提出的《听证方案》进行了充分论证和辩证,从不同角度对综合水价改革调整必要性和价格标准的可行性发表了各自的意见和观点。听证监察员对整个听证会进行了定论,会议无违纪违法行为发生,合法有效。最后,听证参加人提交听证意见表,审阅听证会记录并签名。  

二、听证方案的意见  

听证会上,各位听证参加人畅所欲言,对拟定的调整方案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收集、归纳如下:  

(一)听证参加人都认为进行水价改革很有必要,原则同意县发改局拟定的《关于全县综合水价改革调整听证方案》。  

(二)少数听证参加人认为,水价调整的幅度不宜过高,应适当降低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建议农作物用水价格暂不调整。  

(三)少数听证参加人认为应该提高非居民和特殊行业用水污水处理价格、经济林果用水和畜牧养殖用水价格。  

(四)大部分听证参加人建议收费方要切实加强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同时加大宣传力度,取得全社会的支持。  

三、意见的处理建议  

(一)对听证会上听证参加人提出的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我局于2017年12月20日组织水务、财政、农业等相关部门再次进行讨论研究,对价格调整方案作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报县政府审定。  

(二)价格政策出台后,执收单位要加强管理,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要加强收费管理,收费收入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收费项目要使用财政专用票据,收入按规定上缴财政;要实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增加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四、采纳的意见  

(一)对拟定听证调整的部分价格适当下调。考虑到旱地水利条件和用水量较少的因素,农作物用水中的旱地由23元/亩降为21元/亩;考虑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殊行业用水的污水处理费政策性提高幅度较大,县城非居民生活用水自来水价格由3.5元/立方米降为3.4元/立方米、特殊行业用水自来水价格由5.8元/立方米降为5.7元/立方米。  

(二)对拟定听证调整的部分类别用水价格适当上调。考虑水污染较严重的因素,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殊行业用水污水处理价格由1.2元/立方米上调至1.3元/立方米;根据行业特点,考虑节约用水,畜牧养殖用水价格由0.8元/立方米上调至1元/立方米。  

五、不予采纳的理由  

对于听证参加人提出“水价调整的幅度不宜过高,应适当降低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农作物用水不作调整、提高经济作物用水价格”的建议不予采纳,理由:  

一是水价调整的幅度问题。水价调整的幅度高低没有相关具体规定,此次价格调整是依据“准许成本+合理收益”为核心的科学定价机制进行的;污水处理费是按照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调整。  

二是居民生活用水自来水价格不降低。是由于水资源费、原水费按规定进入成本,如果降低水价,就违背“合理补偿成本”的定价机制。  

三是农作物用水(水田)不作调整。因供水成本中水田每亩成本为49.6元,且我县有的乡镇水田目前已收到31元/亩(调价前的标准是23元/亩)。  

四是提高经济作物用水价格。考虑到招商引资、企业前期投入等相关因素,暂不提高经济作物用水价格。  

县发改局将修改后的《综合水价改革调整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正式发文执行。  

特此公告  

 

 

                                        昌宁县发展和改革局  

                                       2017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