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行昌宁县综合水价改革调整听证会的公告(第2号)
经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昌宁县发展和改革局决定召开“全县综合水价改革调整听证会”,就县发改局拟定的《关于全县综合水价改革调整方案》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根据《云南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现将听证会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会时间和地点
听证会定于2017年12月15日(星期五)下午14:30—17:30在县城三川酒店10楼会议室举行。
二、听证方案要点
(一)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1.收费范围和对象。水利工程服务区域内的所有农业生产用水和非农业生产用水对象。
2.拟调整价格标准
(1)农作物用水价格。按照种植面积计收,水田由23元/亩.年调整到30元/亩.年,上调23%,旱地由19元/亩.年调整到23元/亩.年,上调21%。
(2)经济作物用水价格。按用水量计收,每立方米0.5元。有计量设施的按实际用水方量计收;无计量设施的按水务部门核定的用水定额计收。
(3)规模养殖业用水价格。规模养殖分为渔业和畜牧养殖业。渔业养殖用水按面积计收,200元/亩.年;畜牧养殖业按水务部门核定的用水定额计收,每立方米0.8元。
(二)县城自来水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价格
1.收费范围和对象:金润公司供排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用水户。
2.拟调整价格标准
(1)居民生活用水:自来水价格由2.1元/立方米调整到2.6元/立方米,上调23.8%;污水处理费由0.8元/立方米调整到0.9元/立方米,上调12.5%。
(2)非居民生活用水:自来水价格由3.4元/立方米调整到3.5元/立方米,上调3%;污水处理费由0.8元/立方米调整到1.2元/立方米,上调50%。
(3)特殊行业用水:自来水价格由5.7元/立方米调整到5.8元/立方米,上调1.7%;污水处理费由0.8元/立方米调整到1.2元/立方米,上调50%。
(4)市政用水:自来水价格由1.7元/立方米调整到2.3元/立方米,上调35%,免收污水处理费。
以上四类用水中的自来水价格均含水资源费0.2元/立方米。
(三)水库售水价格
1.收费范围和对象。直接向水库取水的自来水经营企业、加工生产工业企业,必须向水库管理所缴纳原水费。
2.拟制定价格标准:按供水量计收,每立方米0.3元。
(四)水资源费、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非居民生活用水和农业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按相关文件执行。
三、听证会参加人和听证人
(一)听证会参加人
45名听证参加人(详情见附表)
(二)听证主持人
王 俊 昌宁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三)听证方案提出人
兰春兴 昌宁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股股长
(四)听证监察人
范建全 昌宁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副主任科员
穆华平 昌宁县监察局副局长
(五)听证列席人和旁听人
听证列席人21名和旁听人5名
四、其他事项
(一)请听证会参会人员作好准备,按时参会(提前10分钟进入会场)。
(二)听证会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对会议进行报道。
特此公告。
附表:昌宁县综合水价改革调整听证会参加人名册。
昌宁县发展和改革局
2017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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