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宁县扶贫办 昌宁县财政局 昌宁农村商业银行关于下达2017年度第二批扶贫小额信贷计划并加强资金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乡(镇)农村商业银行支行:
为加快推进全县贫困人口脱贫步伐,解决建档立卡贫困户发展产业融资难、成本高等突出问题,结合各乡(镇)扶贫小额信贷规模需求上报数据,下达2017年度第二批扶贫小额信贷计划,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贷款规模
根据各乡(镇)第一批扶贫小额信贷放贷进度及乡镇实际需求,确保全年扶贫小额信贷目标任务完成,决定对个别乡镇第一批扶贫小额信贷下达计划放贷额度进行调减,同时下达2017年度第二批扶贫小额信贷计划。
(一)2017年度第一批扶贫小额信贷调减乡(镇)及额度
漭水镇第一批下达计划2000万元,调减500万元,调减后全年共需完成放贷1500万元;温泉镇第一批下达计划700万元,调减150万元,调减后全年共需完成放贷550万元;翁堵镇第一批下达计划4000万元,调减550万元,调减后全年共需完成放贷3450万元。
(二)2017年度第二批扶贫小额信贷下达计划及额度
田园镇第二批扶贫小额信贷下达计划150万元,全年共需完成放贷450万元;大田坝镇第二批扶贫小额信贷下达计划600万元,全年共需完成1400万元;卡斯镇第二批扶贫小额信贷下达计划500万元,全年共需完成放贷1500万元;湾甸乡第二批扶贫小额信贷下达计划200万元,全年共需完成放贷500万元;鸡飞镇第二批扶贫小额信贷下达计划300万元,全年共需完成放贷800万元;更戛乡第二批扶贫小额信贷下达计划400万元,全年共需完成放贷1400万元;耈街乡第二批扶贫小额信贷下达计划250万元,全年共需完成放贷550万元。
(三)未作计划调整的乡镇
柯街镇全年共需完成放贷任务2500万元;勐统镇全年共需完成
放贷任务400万元(已完成放贷任务);珠街乡全年共需完成放贷任务3000万元。
二、相关要求
(一)扶持对象。有贷款意愿、有就业创业潜质、技能素质和一定还款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即:此次全县贫困对象动态管理调整后国办数据库里的建档立卡贫困户)。
(二)扶持重点。贷款资金只能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户发展扶贫特色优势产业,增加收入。
(三)扶持方式。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提供“5万元以下、3年期内、免抵押免担保、基准利率放贷、财政贴息”信用贷款。
(四)贷款申报。由乡镇根据贫困户贷款需求向金融承贷银行报农户贷款花名册“扶贫小额信贷信息导入表(附表6)”,承贷金融机构将贷款农户花名册报至县扶贫办审批后放贷,并于每月30日前将“扶贫小额信贷信息导入表(附件6)”(当月放贷农户汇总)以电子版形式上报扶贫办。
(五)承贷银行。2017年度扶贫小额信贷放贷资金除温泉镇已放贷的330万元、翁堵镇已放贷的1670万元由邮储银行放贷和到期收回贷款资本金外,从即日起,全县13乡(镇)扶贫小额信贷资金由昌宁农村商业银行各支行负责放贷,具体放贷额度见附表1。
(六)时间要求。各乡(镇)要紧紧围绕2017年度扶贫小额信贷放贷目标,加强与承贷金融机构沟通协调,加大对扶贫小额信贷政策、办理流程的宣传力度,努力扩大扶贫小额信贷的知晓面,建立建档立卡贫困户申请扶贫小额信贷全流程的“绿色通道”,加快放贷速度,务必于2017年10月30日前圆满完成年度目标任务,若不按期完成的将调减下年放贷额度。
三、强化资金管理
各乡(镇)要建立健全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扶贫小额信贷申请、审批、放贷、贴息等程序,确保“放得出、收得回、用的好、有效益”。
一是各乡(镇)和承贷金融机构要严格按《关于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4〕78号)、《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中国银监会云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云贫发电〔2016〕48号)和云南省扶贫办2016年9月编制的《扶贫小额信贷政策问答》相关规定周密安排、精心组织实施到户贷款。二是扶贫小额信贷资金只能用于支持建档立卡贫困户发展扶贫特色优势产业,各乡(镇)要积极巩固、发展区域主导优势产业,引导、培育新兴增收产业,促进贫困农户增产增收,带动县、乡产业结构调整,夯实贫困群众脱贫基础。三是各乡(镇)要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面跟踪和监管,坚决杜绝农户将贷款资金用于存款获息、建房等方面,如发现违规行为,县扶贫办、财政局和承贷金融机构将依据扶贫小额信贷相关管理规定收回贷款资本金和贴息资金,并报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同时调减下一年放贷指标。四是各乡(镇)和承贷金融机构要加强贫困瞄准性,以勤劳守信、具备偿还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为对象,支持对象为此次全县贫困对象动态管理调整后国办数据库里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并根据国办扶贫小额信贷信息系统中确认的建档立卡工作数据适时调整。五是要及时将信贷资金发放情况及贴息资金使用情况在乡、村、组公示公告,公示公告时间不少于5天,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确保贷款过程“阳光操作”。承贷金融机构要加强跟踪监测和监督检查,做到经常督促、随机抽查,及时足额收回到期贷款,不出现拖欠和其它逾期贷款现象。六是各乡(镇)和承贷金融机构要严格把关,坚决杜绝人情贷款、超范围放贷等违规违纪行为发生,对于违规违纪放贷的,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七是各乡(镇)和承贷金融机构要高度重视对贷款农户的后续服务工作,组织好相关业务部门为农户提供技术服务。八是承贷金融机构要在各乡(镇)推荐贷款扶持的农户范围内,按自主决策,自主放贷的原则进行放贷,确保资金安全。
四、加强项目监测统计
各乡(镇)要认真做好项目资金使用效益的监测统计工作,按时上报年报表。
1.12月10日前上报《2017年度扶贫小额信贷受益农户基本情况登记表(年报表)》、《2017年度扶贫小额信贷基本情况统计表(年报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采集系统扶贫小额信贷年报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采集系统扶贫小额信贷年报表》、《2017年度扶贫小额信贷情况统计年报表》;
2.所有报表的电子版请到邮箱fpbxdg@163.com自行下载,登录密码7130283。各乡(镇)在填写报表时,注意年报需要填报的表格种类和表格中的单位换算,确保填报数据准确无误。
附件:1.2017年度扶贫小额信贷第二批下达计划(附表1);
2.2017年度扶贫小额信贷受益农户基本情况登记(年报表)(附表2);
3.2017年度扶贫小额信贷基本情况统计表(年报表)(附表3);
4.2017年度扶贫小额信贷情况统计年报表(附表4);
5.全国扶贫开发信息采集系统扶贫小额信贷年报表(附表5);
6.扶贫小额信贷信息导入表(附表6)。
昌宁县扶贫办 昌宁县财政局 昌宁县农村商业银行
2017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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