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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2016年度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绩效评价自检自查报告

发布日期:2017-01-14 浏览: 作者:昌宁县民政局 来源: 打印正文

保山市民政局:

根据《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6年度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绩效评价有关事项的通知》(云民电〔2017〕95号)通知要求,我局成立了由局长任组长,分管社会救助工作的副局长任副组长,办公室、财务室、社会救助股等为成员的自查自评工作领导小组,认真对照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工作绩效考核指标设定体系,开展自查自评工作,现将开展的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项目工作开展情况

(一)城乡低保

2016年,我县将24196户36785人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其中城镇低保5336户6337人,农村低保18860户30448人,分别占城镇、农村人口的14%、10%。全年累计发放城市低保资金2515.63万元,发放农村低保资金5539.66万元,两项合计支出城乡低保资金8055.29万元。

(二)临时救助

2016年我县扎实做好临时救助、救急难、慈善助学、困难残疾人救助等工作,安定了民心,稳定了社会。为10063户因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共计支出临时救助资金1180.31万元。

(三)医疗救助

2016年度,全县实施城乡医疗救助41436人次医疗救助,支出城乡医疗救助资金568.62万元。其中:住院支出医疗救助2127人次286.8万元(包括:一站式救助人650人次,39.36万元)。重特大疾病救助59人次,支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56.77万元。按150元/年的标准,为农村五保对象4504人,交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资金67.56万元,为城乡低保对象34805人,补助给缴纳参合、参保个人缴费部分医疗救助资金243.64万元。

(四)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2016年特困供养人员4314户4542人,其中:分散供养4200户4428人,集中供养76户76人,城市特困供养人员38户39人;全年发放资金累计发放1287.53万元。从2016年7月起,城市特困人员及集中供养的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不低于500元/人·月;农村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不低于410元/人·月。对特困人员中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其照料护理补贴标准分别按照70元/人·月、40元/人·月的标准执行。我县于9月起对4504人特困供养人员按新政策执行。

二、项目工作实施及管理情况

(一)项目组织实施情况

一是规范程序,严格审核审批程序,强化低保家庭收入核对,全面推行动态管理,实现我县城乡低保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管理。二是在13乡镇统一安装了社会救助信息系统查询机,让城乡低保对象能随时查询到他们所领取的城乡低保资金情况,同时在该系统中长期公示享受城乡低保人员姓名、地址和保障金额。三是除城乡医疗救工作的重点外,同时,加大对尿毒症和重性精神病医疗救助,即:城乡特困人员个人自付部分由民政部门全部救助;城乡低保对象按自付部分的70%救助;低保边缘户按自付部分的50%救助;享受国家定期补助的优抚对象按自付部分的60%给予补助,在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中支出。四是我县的城乡医疗救助委托乡镇进行直接救助。城乡医疗救助以属地管理按季申报审批,乡(镇)人民政府接到救助对象书面申请后,及时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由村(社区)进行第一次展榜公布,公布时间为7天,无异议后,在乡(镇)进行第二次展榜公布,公布时间为7日,确定群众无异议后,按规定审核后发放到个人。同时加强与卫生、财政等部门的配合,实现医疗救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市居民医疗保险的信息共享,推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市居民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的“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相结合,真正实现医疗救助的便捷、高效服务。五是为确保城乡医疗救助工作规范运行。我县严格执行资金管理制度,建立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帐,做到专户管理、社会化发放,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杜绝了截留、挪用、私分救助资金等现象的发生。同时,会同纪工委、审计、财政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规范资金运作程序,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人,保障资金安全运行。六是为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方便查询,利于开展工作,各乡镇根据档案管理制度,将所有医疗救助的资料分类装订成册,编号入盒按保管期限进行管理。

(二)资金筹集情况

资金筹集。2016年,我县社会救助资金实际到位11575.54万元,其中省级下拨9617万元,占83.1%;市级补助资金194万元,占1.7%;县级财政配套资金拨入1112万元,占9.6%;资金到位及时,到位率100%。

(1)城乡低保筹集到资金8381.11万元,其中:省级拨入6445万元,市级拨入190万元,县级财政配套1112万元,上年结余634.11。

(2)临时救助筹集到资金1293.43万元,其中:省级拨入1271万元,市级拨入4万元,上年结余18.43万元。

(3)医疗救助筹集到资金715万元,其中:省级拨入715万元。

(4)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筹集到资金1186万元,其中:省级拨入1186万元。

三、项目绩效评价

(一)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

我县把解决困难群众生活提到讲政治、保稳定的高度来认识,早安排、早部署,早落实,较好地保障了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一是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周密部署困难群众生活安排工作。二是深入农户,掌握实情,积极做好困难群众生活摸底工作。三是多方筹资,加大投入,确保困难群众生活不出问题。四是严格制度,规范管理,真正把党和政府的温暖送到困难群众手中。为了减少救济款物发放的中间环节,彻底杜绝乡村挤占、挪用、私分、滞留救济物资和一些干部侵占、贪污、优亲厚友等现象,我们严格坚持专款专用、重点使用、救助到户的原则,不平均分配,不截留、挪用、挤占、转移,不擅自扩大使用范围,严格救济款物发放审批程序,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到户。确保把党和政府的温暖送到每一个困难群众心中。

经过各项指标的认真评价和综合评审,绩效评价自评分为97分。

(二)城乡低保

2016年我县城乡低保资金发放到位,救助有效,困难群众得到帮助,低保制度逐步完善,低保申报及审批程序总体趋于公平、公正、公开。项目宣传及实施不断推进,群众及低收入群体对政策知晓率逐步提高,对低保政策及项目满意度较高,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有一定的改善。为维护社会稳定、社会和谐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

经过各项指标的认真评价和综合评审,绩效评价自评分为98分。

(三)临时救助

为对项目执行情况以及是否符合社会价值观方面进行评价,掌握不同社会群体对自己熟悉或利益相关的问题的评价意见。通过走访调查等方式,了解群众对临时救助工作的满意度,经过各项指标的认真评价和综合评审,认为一是执行比较规范,对临时救助的政策、对象、金额进行定期公示,对取过临时生活救助的群众进行走访调查;二是实施效果较好。大部分调查对象认为临时救助项目实施对困难群众的生活有明显缓解;3.满意度较高,大部分调查对象对我镇临时救助工作很满意。

经过各项指标的认真评价和综合评审,绩效评价自评分为99分。

(四)医疗救助

我县医疗救助经费投入合理、政策执行有力、资金落实到位、资金使用规范透明、对项目的监督及时准确。医疗救助项目实施以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缓解了困难群众的“看不起病、看病难”问题,提高了城乡困难群众的生活质量。经绩效评价工作组一致认为,我县城乡医疗救助专项资金使用合理、效果显著。

经过各项指标的认真评价和综合评审,绩效评价自评分为98分。

(五)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一是对象管理审核和审批程序完备、合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台账齐全,管理规范;二是资金执行按照有关规定按月社会化发放特困人员供养资金;三是监督检查无虚报、冒领、套取资金的情况,未出现被纪检监察部门通报有违规、违纪、违法案件情况。

经过各项指标的认真评价和综合评审,绩效评价自评分为98分。

四、存在的问题

在过去的2016年度里,我们的社会救助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

(一)目前,重特大医疗救助有明确的救助对象和限定的救助病种。对没有纳入救助范围却又无力参加医疗保险的困难人群,一旦患上医疗费用较高的病种,无法得到医疗救助,因病致贫返贫现象仍有发生。对救助病种的限制,使不符合限定病种的特困患者无法得到救助。

(二)受救助比例和救助封顶线的限制,使有限的救助资金对患特大恶性疾病的贫困群众是杯水车薪,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其实际困难。三是工作量大,人员和经费没有保障。在实施救助中,要入户走访调查、印制各种表格,缺少工作人员、经费,工作压力很大。

(三)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法规宣传工作不到位,基层工作人员中有一些人员缺乏责任意识,甚至还有对低保政策及标准不太清楚的现象,普通群众低保意识较差,存在错误认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观念,低保户中也存在不了解低保政策的现象。

(四)村级负责人政策把关不严,存在“关系保”、“人情保”、“拼户”、“照顾保”等违规现象。

(五)由于客观和历史因素的影响,不同程度存在乡镇和村组的评议程序简化,农户家庭收入难以界定和核定,存在超标纳保、应保漏保等问题。

(六)临时救助资金筹集力度有待加强。市、县级因财政困难导致筹资的力度不够。救助对象一般为困难群众或患大病因病致贫者,救助水平偏低。

(七)社会救助工作中各项社会救助制度之间的衔接不够。当前实施的社会救助制度包括了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特困人员供养、教育救助、司法救助、住房就业援助等多项制度,但诸多救助制度还没有专门的条例,存在管理多头,条块分割的问题。

五、意见和建议

(一)加大投入,合理确定,适当扩大救助对象范围。政府每年应根据财政收入增长比例,增加相应资金投入,根据财力负担状况,合理确定应纳入救助范围的对象标准,使更多的困难人群受益,造福社会。

(二)加大力度,多管齐下,提高对困难人群的医疗救助水平。重视减轻特殊困难人群医疗费用负担,要根据地方财力和救助资金的总量,适时调整救助对象救助起付线、救助比例和封顶线标准。

(三)上级拨付的全年医疗救助资金指标要年初下达,以便各地根据资金总量确定救助方法、标准,以便医疗救助工作有目标、有步骤的实施。

(四)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全方位多层次地宣传城乡医疗救助对象的条件以及政策、范围,使广大群众了解城乡医疗救助的申请和审批程序以及所需材料等,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让这项惠民政策惠及更多的困难群众。

(五)进一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

(六)切实规范并落实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按政策办事。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审核、审批工作,坚持严格按程序办理,做好入户调查、审核审批和张榜公示等工作,广泛接受群众监督。

(七)坚持“政府领导、民政管理、部门配合、基层落实”的工作机制,不断完善最低生活保障行政首长责任追究制。

(八)健全完善居民家庭信息核对机构并开始运行,严格比对低保家庭信息情况,有序推进低保规范化管理工作。

(九)加大临时救助资金的筹措力度。从统计数据来看,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总体水平较低,建议加大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筹资力度,提高救助水平,使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制度在医疗保障体系中真正起到最后的“兜底”作用。

(十)加强研究,实现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制度与其它社会保障制度的无缝衔接。加强与慈善事业的衔接,建立与慈善事业的衔接机制,充分发挥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的平台作用,积极引导和协助慈善机构通过救助平台,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援助。

 

                                                         昌宁县民政局

                                                        2017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