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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6-06-22 浏览: 作者: 来源: 打印正文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于2015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该《条例》相关规定,昌宁县自2016年6月25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不动产登记机构和职责   

根据省编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整合州县两级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的通知》(云编办〔2015〕91号)和《昌宁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昌宁县不动产登记机构设置和职责整合的通知》(昌机编发〔2015〕23号)文件精神,将全县范围内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等职能整合后由昌宁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由昌宁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承担具体登记工作。   

二、不动产统一登记范围   

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范围为昌宁县全县辖区范围,采取分区域、分类别逐步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自2016年6月25日起首先对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不动产实施统一登记,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以前已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证书继续有效,权利不变动,证书不更换。在依法办理变更、转移登记时,更换为新的不动产权证。县城规划区外的各类不动产统一登记业务将在后期适时开展。   

三、不动产统一登记的业务类型   

目前,昌宁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可办理的不动产统一登记业务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和县城城区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异议登记、抵押登记、查封登记等类型。以后将逐步开展集体建设用地(含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等不动产登记业务。   

四、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地点及其他事项   

自2016年6月25日起,全县不动产登记由昌宁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统一办理,办公地点在昌宁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田园镇文昌街48号,天和医院对面),各类不动产登记依法依规申请办理。   

咨询电话:0875-7121817   

特此公告   

 

昌宁县人民政府         

2016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