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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确认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6-05-12 浏览: 作者: 来源: 打印正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行政执法主体清理工作的通知》、《昌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的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5]180号)的有关规定,经昌宁县人民政府授权,昌宁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确认,现将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予以公告:  

执法主体: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沙军良  

执法区域:昌宁县  

地址:昌宁县田园镇右甸西路95号  

执法类别:市场监督管理  

电话:0875—7130130  

邮编:678100  

实施行政执法的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云南省药品管理条例》、《云南省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条例》、《云南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凡在我县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机关和组织都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经政府法制机构审查确认并予以公告。未经政府法制机构审查确认并予以公告的,不得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当地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投诉。投诉电话:0875-7130098。  

 

昌宁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6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