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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推行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程序

发布日期:2015-07-06 浏览: 作者: 来源: 打印正文

2015年6月起,县工商局依据《云南省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程序规定(试行)》,对已停业但营业执照遗失或无法缴回,须办理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手续的经营户,采取出具营业执照遗失或无法缴回书面说明即可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在作出准予注销登记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登记机关通过政务网站公告其营业执照作废即可。目前,全县采用简易注销程序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个体工商户已达89户。 (县工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