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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着力推进“合作股份”规范化运作

发布日期:2014-07-14 浏览: 作者: 来源: 打印正文

在推进“合作股份”试点工作中,昌宁县强化工作措施、加强工作指导,着力抓好“合作股份”规范化运作,努力形成规范的运行体系。

规范实体运行。抓好试点村经济实体注册,理顺村级组织关系,坚持全面统筹、结合实际的原则,从确定经济实体法人代表人选入手,规范经济实体运行。探索“合作股份”试点村经济实体法人代表由村民委员会成员担任,党总支书记、副书记、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均不进入经济实体兼职,保证村级各组织充分发挥作用,各司其职。如漭水镇河尾社区注册成立河尾农业综合开发服务中心,法人代表由村民委员会主任于华担任,服务中心以15万元资金入股农机专业合作社,持股比例46.88%,服务中心受社区党总支领导,由社区村民委员会进行管理,受社区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

规范股权管理。各“合作股份”试点村注册成立经济实体后,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或企业的股份持有人,无论持股比例多少,是否具有专业合作社或企业的控制权,均不参与专业合作社或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选派人员进入专业合作社或企业的监事会,保证村集体投入资金、资产和资源的安全,同时防止因经济实体过度参与管理,干预专业合作社或企业制定不符合实际的决策,导致专业合作社或企业经营失败,致使村集体的资产流失。如鸡飞乡扁木村注册成立了鸡飞乡扁木村农业综合开发服务中心,服务中心持有宏赢水果种植专业合作社60%股份,服务中心不参与专业合作社日常运行,派村民委员会副主任李佳英进入专业合作社监事会担任监事,参与专业合作社日常运行监督,不参与日常经营管理,年底参与分红,预计村集体经济年收入可达4万元。

规范经营模式。加强村级组织班子建设,明确工作职责,经济实体持有专业合作社或企业的股份,年底参与分红,既负责管理股份,保证村集体收益,又监督被持股对象规范经营,保证投入资金、资产、资源的安全。同时加强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培训,加强对村民委员会工作监督,推动村民委员会对经济实体的管理规范、合法,防止因职责交叉导致村民委员会直接经营专业合作社或企业,保证“合作股份”试点工作公开透明,有序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