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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出台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新规促廉洁自律

发布日期:2013-07-02 浏览: 作者: 来源: 打印正文

近日,我县出台《昌宁县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权力、采购范围、采购限额标准和采购方式等作了进一步规范。规定属于保山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单项或批量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必须进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交易;单项或批量金额在2千元以上、5万元以内的,由部门组织采购或进县、乡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货物类50万元以上、服务类50万元及以上、工程类100万元及以上的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组织采购。采购人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型号、服务经销商,不得超标准采购奢侈办公设备。分散采购必须接受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的指导与监督。截至目前,全县已完成政府采购进场交易总项目45个,成交金额5060万元,节约资金447万元,资金节约率为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