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宁县司法局:首次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 使用电子定位装置
为强化社区矫正对象的服从监管意识,彰显社区矫正工作的严肃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近日,经过昌宁县司法局依法审批,对擅自外出的5名社区矫正对象依法使用电子定位装置。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颁布实施以来昌宁县首次将电子定位装置运用到社区矫正对象实际监管中,以提高从严从实监督管理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使用电子定位装置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的重要举措。此次佩戴电子定位装置也对其他社区矫正对象起到了一定的威慑作用,警示他们要严格遵守规定,不可逾越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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