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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7月1日起提高标准

发布日期:2019-08-09 浏览: 作者: 来源: 打印正文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565元/人·月提高至620元/人·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3800元/人·年提高至4500元/人·年,其中A类从300元/人·月提高至360元/人·月,B类从230元/人·月提高至270元/人·月,C类从175元/人·月提高至200元/人·月;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执行1000元/人·月;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从670元/人·月提高到732元/人·月;集中供养儿童补助标准达到1974元/人·月;分散供养儿童补助标准达到1274元/人·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