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7月1日起提高标准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565元/人·月提高至620元/人·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3800元/人·年提高至4500元/人·年,其中A类从300元/人·月提高至360元/人·月,B类从230元/人·月提高至270元/人·月,C类从175元/人·月提高至200元/人·月;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执行1000元/人·月;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从670元/人·月提高到732元/人·月;集中供养儿童补助标准达到1974元/人·月;分散供养儿童补助标准达到1274元/人·月。
- 上一篇:昌宁县邮政电商物流工作成效显著
- 下一篇: 珠街彝族乡农特产品受青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