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大常委会“三个规范”落实向宪法宣誓制度
根据各级人大关于实施人大选举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向宪法宣誓的要求,县人大常委会于今年1月开始,从人员范围、组织形式、步骤程序三方面着手,规范组织选举或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工作。一是规范人员范围。凡属县乡人大选举产生的人员、闭会期间任命的个别副县长、副乡镇长均纳入宣誓范围。二是规范组织形式。在人代会期间选举产生的人员,由大会主席团组织宣誓仪式;闭会期间任命的人员,由县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主席团组织举行宣誓仪式。三是规范步骤程序。宣誓时,被任命的干部在接受任命书后,站立在宣誓位置,面向国徽,左手扶按宪法,右手握拳上举,进行庄严宣誓;宣誓结束时,宣誓人必须报自己的职务和姓名。 (县人大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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