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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分类清理整顿农民专业合作社“空壳社”

发布日期:2019-06-05 浏览: 作者: 来源: 打印正文

一是对无农民成员实际参与、无实质性生产经营活动、因经营不善停止运营的合作社,对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合作社,引导其自愿注销。二是对有生产经营活动、运行管理不规范的合作社,通过开展有针对性的法律政策宣传,指导其对照法律法规,完善管理制度,规范办社;三是对发展遇到困难的合作社,及时跟踪帮扶。四是对缺乏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特征,但符合其他市场主体设立条件的,可引导其自愿设立、依法登记,并从政策咨询、经营方式等方面做好指导服务。四是对于享受国家扶贫优惠政策,参与脱贫攻坚的“空壳社”,要依法依规采取相应措施,切实保障贫困户利益,确保脱贫攻坚工作扎实有序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