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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落实五项责任关爱农村留守儿童

发布日期:2017-09-26 浏览: 作者:县发展改革局 来源: 打印正文

一是落实家庭监护责任。重点关注无人监护、单独居住、家庭暴力、父母一方外出另一方无监护能力等重点留守儿童家庭,及时采取责令返乡照顾、委托监护人等措施,对于监护人家庭确实经济困难且符合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及时纳入保障范围。二是落实强制报告责任。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等依法履行强制报告责任,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以及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等符合强制报告情形的,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三是落实临时监护责任。针对处于无人监护、父母一方外出另一方无监护能力状态,且暂时联系不上外出务工父母的农村留守儿童,县级教育部门对在临时监护期间需要转学或异地入学的留守儿童予以协调保障,坚决避免16周岁以下农村留守儿童脱离有效监护独自居住和生活。四是落实控辍保学责任。将排查发现的失学辍学农村留守儿童花名册信息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同级教育部门共享,各中小学校、村(居)民委员会负责联系并督促失学辍学农村留守儿童父母或其监护人,依法送适龄留守儿童入学接受义务教育。五是落实户口登记责任。将排查发现的无户籍农村留守儿童花名册信息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同级公安机关共享,由公安机关负责依法为其登记常住户口,逐一建档,对非亲生落户的儿童采集DNA信息,录入“全国公安机关查找被拐卖/失踪儿童DNA数据库”进行比对查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