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 打开适老化模式
x
当前位置: 首页 >> 茶乡要闻 >> 时事快讯 >> 正文

昌宁为运用“四种形态”组织处理工作定规矩

发布日期:2016-08-10 浏览: 作者: 来源: 打印正文

近日,昌宁县纪委、昌宁县委组织部联合出台《关于在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的意见》,为运用“四种形态”组织处理工作定规矩。 

《意见》指出,组织处理是党组织按照干管权限,对违纪的党员干部进行岗位、职务调整的组织措施。明确组织处理的方式有停职、调整、免职3种,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应当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情形有3种:一是在案件检查过程中,查明被调查的党员干部确犯有严重错误,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或者妨碍案件调查的。二是对有证据证明违纪问题明显,但短时间难以完全查清的被审查党员干部,应当先采取组织处理措施。不宜在现岗位继续工作的,应当予以调整;不宜担任领导职务的,应当予以免职。三是其他应采取组织措施的行为。规定被组织处理的党员干部,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高于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不得评先评优。  

《意见》规定,组织处理在各级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按照“纪检监察机关集体研究提出建议,与组织部门共同研究处理方案,按干管权限报批,与被处理对象谈话,组织部门办理处理手续并向纪检监察机关通报”的程序办理。  

《意见》对组织处理工作提出4点要求。一是要善于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综合运用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手段,形成干部管理的整体合力,不允许以组织处理代替纪律处分,或者以纪律处分代替组织处理。二是要切实保障被处理人员的合法权益。三是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准确把握政策,建立协调机制,加强协作配合,确保组织处理工作取得实效。四是对担任领导职务的非党干部实施组织处理参照本《意见》执行。(杨思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