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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检察院:精神文明促司法文明

发布日期:2016-03-17 浏览: 作者: 来源: 打印正文

在省级文明县城昌宁,有唯一一家获得“全国级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昌宁县人民检察院。一直以来,该院始终把精神文明建设作为基层检察的一项重要工作,把树立检察公正形象、弘扬司法文明的“窗口”工程,以精神文明提升司法文明,以司法文明带动社会文明再上一个台阶。  

“司法文明源于司法公正与高效,我们始终把追求司法公平正义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中之重来抓,通过提高检察效能促进司法文明。”昌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茜说,“我们抓精神文明创建,不是为了抓面子工程,而是为了以此为契机,促进检察业务工作的全面发展。”  

如李茜所说,一直以来,昌宁县人民检察院始终把检察效能提升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在检察业务的重点工作中体现司法公正。近年来,该院建立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彰显诉讼文明。每次启动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时,都要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及公安机关具体办案部门及法制部门的意见,必要时召开联席会议或听证会,多方听取意见,为开展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提供决策支持。在3月1日,参加对一起案件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听证会后,政协委员张春忠说:“案件事实清楚、嫌疑人认罪态度好、悔罪诚恳,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检察机关处理有据,不是一捕了知,本案虽然只是一起个案,但体现了检察院司法文明的一大进步,彰显了检察机关忠于事实、忠于法律的司法理念和法治精神。”  

该院将更新思想理念作为司法文明的引领,将项目化管理的思路和方法引入检察工作,结合工作职责,确定特色、亮点工作,让各项检察工作由“软任务”转变为“硬指标”。将各科室对检察业务的宏观决策分解细化落实到具体的项目上,紧密结合法律监督职能,找准薄弱点、突破点、着力点,推进工作从单一重点突破到整体精品推进的拓展和提升。在具体工作中,实行“十星管理”,把纪律作风、勤政廉政、文明风尚细化,推动政治思想和法治理念教育,筑牢坚持党的领导、服务社会大局、保障合法权益、促进辖区和谐、司法为民等理念。  

该院坚持把提升案件质量作为司法文明的重要体现,不断强化以流程管理、质量管理和规范化建设为重点的检察管理,切实推进司法文明。坚持强化检察流程管理,以程序公正确保实体公正;强化检察质量管理,形成行之有效的质量检查制度体系;推进规范化建设,实行工作量化每月上墙公示等一系列规章制度。2015年,实现所办案件无错案、无上访。职务犯罪查办工作名列全市第一,共查办案件14件17人,累计涉案资金达600余万元,一件滥用职权案被评为全省“十大精品案件”;开展预防宣传、警示教育40场次4000余人次;批准逮捕刑事犯罪嫌疑人128人,提起公诉250人;适时介入侦查、引导取证23件;决定不批捕30人、决定不起诉8人;对9件刑事案件进行了和解;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6名犯罪嫌疑人建议变更强制措施;加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建立“星级管理办法”,创新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监督考察工作,对4名涉嫌轻微犯罪但有悔罪表现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加强帮教考察,创造改过自新的机会。  

该院始终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扩大司法文明。从大局出发,牢固树案结事了的理念,把人大代表满意率、案结事了率、信访上访率等软指标纳入岗位目标管理;建立院领导下乡听取基层代表委员接访等制度,同时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建立了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机制。畅通群众诉求表达渠道,健全来信、来访、电话和网络“四位一体”信访接待工作机制,认真落实检察长接待日、首办责任制、领导干部定期接访、下访巡访等制度。  

“司法文明一小步,将推动社会文明一大步。”李茜说,“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全面深化改革决定中对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提出的新要求,昌宁县人民检察院将以荣获全国文明单位为契机,以更高的要求、更严的标准,进一步更新理念、创新方法,确保执法司法公正的良好的社会氛围。(吴再忠 李应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