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提高采购限额标准促采购效率提升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三公”经费支出监督管理,严格控制行政成本,我县结合实际,对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做出适当调整,并及时出台《昌宁县2014—2015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此次调整主要提高了集中采购和政府采购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交易的限额标准,标准从5万元提高到10万元,有利于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提高政府采购规模和效率。同时,把分散采购的监管责任下移,由采购单位建立内控机制承担,对小额分散采购项目采取事后监督检查,简化金额较小、数量较多的分散采购项目的行政审批程序,为采购单位对限额下的采购项目开通便捷通道。 (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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