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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三重新”强化纪工委监察分局职能作用发挥

发布日期:2016-01-17 浏览: 作者: 来源: 打印正文

2016年,为进一步强化纪工委监察分局职能作用的发挥,昌宁县对纪工委监察分局工作履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结合监督责任落实面临的新问题、新要求,对纪工委监察分局的责任分工、职能职责和关系定位等进行重新明确和调整,让纪工委监察分局强化监督执纪,突出重点,跟上各级纪委的步伐,提高监督实效。 

重新调整责任分工,创造工作新氛围。结合2008年10月成立纪工委监察分局以来没有对纪工委监察分局指导联系单位进行调整,造成监督“老熟人”、“老熟人”难监督的局面,面对六个纪工委监察分局分工不均的问题,针对部分县直单位合并调整的情况,按照职能相近、分工适当的原则打破原来的分工,对6个纪工委监察分局的指导联系单位进行重新明确和调整,并要求纪工委监察分局结合新的分工,迅速对接,履好监督责任,抓好指导联系单位工作的落实。通过责任分工的调整,有利于进一步提高纪工委监察分局的工作主动性和创造性,能有效避免抓不住工作重点,监督出问题,闹笑话的问题。也能给指导联系单位有“新官上任三把火”的认识,使其在工作中不敢大意,不敢再有工作“着些沓些”的思想,强化了指导联系单位主动接受监督,主动汇报的意识。  

重新明确工作职责,突出监督新重点。在调整纪工委监察分局指导联系单位分工的同时,结合纪检监察机关“三转”和云南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规定》的要求,结合近几年纪工委监察分局工作履职存在的问题,对职责进行重新明确。职责包括三个部分,一部分是纪工委监察分局的职责,一部分是监督指导单位的职责,另一部分是联系单位的职责。即:明确纪工委监察分局监督检查所负责单位(部门)及系统内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等8个方面工作职责,明确被监督指导单位履行好单位(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领导班子成员的“一岗双责”等8个方面职责,明确被联系单位积极支持配合纪工委监察分局履行工作职责等2个方面的职责。工作职责的重新明确突出了纪工委监察分局应该干什么,重点干什么,指导联系单位应该干什么,哪些事项要主动汇报、主动接受监督。从而让纪工监察分局履职思路进一步明晰、重点进一步突出,让指导联系单位主动履行主体责任的意识进一步增强。  

重新理顺各种关系,明确职能新定位。一是重新明确与所指导联系单位之间的监督关系。明确纪工委监察分局与指导联系单位(部门)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纪工委监察分局要通过监督的再监督和检查的再检查,充分履行好监督责任。二是重新明确与县纪委监察局之间的领导关系。明确纪工委监察分局与县纪委监察局是被领导与领导的关系,纪工委监察分局必须在县纪委监察局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三是重新明确与纪委监察局各室之间的指导关系。明确规定纪工委监察分局在县纪委监察局各室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各室对纪工委监察分局的相关工作有指导的责任。四是重新明确纪工委监察分局之间的协作关系。明确指出各纪工委监察分局之间既是一种合理的区域和业务分工关系,更是一种协作互助关系。(曾 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