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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构建“11+1”容改容错激励机制

发布日期:2016-06-28 浏览: 作者: 来源: 打印正文

自党的十八大以来,昌宁县在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同时,制定和完善制度,明确具体情形和执行措施,构建“11+1”容改容错激励机制, 把教育与保护,约束与激励结合起来,对“微病就医者”开处方,为干事创业者鼓劲撑腰。努力克服“不愿为,不敢为”,“不相信组织”的现象,增强广大干部对组织的信任感,调动广大干部担当作为的积极性,营造“有问题找组织”的和谐氛围和风清气正、“比学赶超”的干事创业环境,扎实推进全县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容改,11种情形可从轻、减轻处分。主动发现、报告、整改“小金库”,及时纠正财务管理中存在的违纪违规问题的;主动向纪检监察机关或廉政账户上交红包、礼金和违纪所得的;主动向纪检监察机关交代本人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问题的;在交心谈心、组织生活会上主动讲清个人存在有关问题的;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律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在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在谈话、函询、纪律审查中能够积极配合工作,主动交代组织尚未掌握的存在问题的;党组织负责人主动向上级党组织、纪委汇报在履行主体责任中出现、发现的工作失职、失误问题,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纠正处理,主动挽回损失,有效防止危害结果进一步恶化,消除不良影响的;纪委负责人主动向县纪委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汇报在履行监督责任中发现、出现的工作失职、失误问题,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纠正处理,主动挽回损失,有效防止危害结果进一步恶化,消除不良影响的。  

为保证容改机制贯彻执行,该县明确规定,对愿意悔改、能主动向组织如实交代自己问题的,给出路、给机会。对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的,可采取组织处理方式结案;对按照规定可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具有减轻处分情节的,如认为采取组织处理方式已达到惩戒目的的,可不再给予处分;如认为仅给予处分还不足以起到惩戒作用的,可对被审查人采取免职、调离岗位等组织处理措施。  

容错,1种情形可免予纪律处分。规定在坚决查处腐败案件的同时,做到三个区分,即把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与明知故犯而违纪违法的行为区分开来,把国家尚无明确规定时的探索性试验与国家明令禁止后有法不依的行为区分开来,把为加快发展的无意过失与为谋取私利故意违纪违法的行为区分开来。对在推进改革、推动发展中敢于担当,大胆探索创新实践,在上级尚无明确限制政策规定,因先行先试或无意过失出现失误和错误,情节较轻的可免于纪律处分。  

容改容错机制的构建和执行,激励了改革创新,增强信任,增加活力,筑牢了凝心聚力干事业的基础,促进了该县经济社会的快速健康发展,在2015年度全省县域经济考评中,该县居37位,比2014年进位30位。从2011年到2015年,该县县域经济考评由全省100位进到37位,进位63位,综合实力有了较大提升。(杨思平)